壹、關於收回農村宅基地的規定
關於收回農村宅基地的規定如下:
1,閑置或房屋倒塌,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被拆遷,土地使用權不確定。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註銷其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土地。如果妳申請了宅基地滿兩年還沒有建房,集體經濟組織也會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其土地登記。想蓋房子,需要重新申請宅基地。
2、非農業戶口居民(包括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比如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移民海外後,不具備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但原來在農村的房屋是私有財產,仍然受法律保護。所以妳可以壹直使用房子,直到它自然損壞,但妳沒有權利重建它。
3、接受轉讓、購買住房取得宅基地,且原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在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時,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上註明超標面積數。今後,按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除、改建、重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出部分歸集體所有。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成員以建造自己的房屋為目的,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專屬權利。
特點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才能享有使用權。
(2)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
(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是依法建造和保管個人房屋、庭院,對土地享有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4)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取得。
農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有完備合法的手續。城鎮居民除非依法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否則不得購買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可以繼承。
(6)宅基地使用權嚴格“壹戶壹宅”。
三、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
農村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壹種用益物權,具有使用權、占有權和收益權。可以很好的利用土地。為鄉村建設提供壹定的法律保障。激發農民的積極性。希望對妳有幫助。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36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