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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和整改措施不完善

法律分析:應急預案作為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的重要載體和應急法律法規的必要補充,是以“壹案三制”為核心的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主導和抓手。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相關領域就開始探索建立具有萌芽性質的部門應急預案。2003年非典事件後,國務院迅速成立了“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小組”,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推進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成為中國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的正式起點。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未來我國應急預案體系需要在系統規劃、預案編制、流程管理、演練優化、數字化應用等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重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