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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的發音

Fa f m:。

古文《淩》(會意。從“水”來說,就是法律法規像水壹樣公平;出自“誌”,即謝,神話中的神獸,相傳能辨是非功過,審案時可用角觸人。基本含義:刑法;法律;法規)

1,帶基本意義[act;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刑法;法律]

哎,刑也。像水壹樣平。從水,不能直觸者去,去,悟。——《說文》

用酷刑來修正法律。——《沂蒙》

只為五虐的懲罰。——《魯刑書》

法者,刑也。所以強奸是被禁止的。——《鹽鐵論·聖旨》

殺生禁刑法。——《煙鬥總動員》

在將要發生的事情之前禁止儀式,而在已經發生的事情之後禁止法家。——《戴·》

如果失去了時間,就應該削減法律。——《史記·陳涉世家》

所以不能治國,則亂,守法則反。——《呂春秋·查進》

2.法令;法規;制度[規則和條例]

漢法不是壹條線。——韓佳壹《公安政策》

3.標準;模式[規範;標準;型號]

壹人為百師,壹言為天下法。—石的《潮州漢文公廟碑》

4.方法;方法[方法]

哪裏用了鬥法,全國最好。——《孫子九變》

其法,用粘土刻字。——沈松·闊的《孟茜碧潭夥伴》

古代方法采集的草藥,多在二八月使用。——《孟茜碧潭,采藥》

5.紀念佛教徒的事物

文少保也用了悟大光的方法來除蟬。——清泉王祖的梅花嶺

再比如:佛法(用佛法來衡量人);法定繼承人(佛教稱繼承衣缽的弟子為法定繼承人。後來也指繼承人);法界(佛教指整個現象界);法華(佛名。蓮花經的簡稱。主要佛教經典之壹)

6.法拉(Farah),MKS系統中電容的實用單位,等於電容器極板用1庫侖充電後,兩極板間電壓為1伏時的電容[法拉]。

7.以…為榜樣

那麽文王還不夠嗎?——《孟子·公孫醜》

想不期而遇的修復古代是不可能的。——《萬事俱備,五誤》

法律就是法律。——《呂春秋·查進》

垂諸條,為後世之法。——唐漢於答李毅書

8、依法【依法懲處】

【商鞅】法太子將軍。——《史記·尚軍列傳》

常用短語:

賬單

風吹草動

【比爾;法律草案]提交立法機關審查和批準頒布的法律草案;提議或計劃中的法律。

壹項新法案已提交國會。

依法處理

範蠡

【依法處理;依法懲處

逮捕並繩之以法

法寶

菲薄

【魔法服】能產生非凡或奇跡般效果的東西。

佛教術語指佛陀所說的佛法,也指僧人、張西等所用的法衣。

道教神話中能降伏或殺死惡魔的寶物。

隱喻是壹種使用起來特別有效的工具、方法或經驗。

法定貨幣

菲薄

【國民黨政府發行的紙幣從1935上病房】1935之後,國民黨政府發行的紙幣在1948被金券取代。

刑場

風清氣正

【刑場】舊社會執行死刑的地方;刑場

法律來自多個行政部門

芬奇·杜門

【法律cam from multiple executive】指各部門各自為政,獨立於法律體系之外,使得法律法規無法統壹,無法執行。

密碼

分分鐘

【代碼;法令全書]法律法規。整理後比較完整系統的壹類法律的總稱。

拿破侖法典

合法的

飛蛾撲火

【合法;法定]:法律明確規定可行或不可行的。

法定所有人

【正當】:有權持有;根據正當的要求而擁有。

法定股份

法律

費多

【法律】:法律制度

【道德標準】:規則,行為規範

討論法令並在法庭上解決它們。——王松安石《答司馬氏諫》

尚軍協助它,內部立法,並努力工作。——韓嘉譯《論秦》

法官

飛檐走壁

【法官】:有審理和裁決糾紛權力的政府官員;尤指法院中負責任的法官,通常在任命中指定。

【法官】:被正式任命主持法庭或進行審判、裁決爭端和執行法律的人。

法規

弗古

【法律法規;軍械】泛指法律、法規、規章等。

法律和紀律

飛蛾撲火

[法律和紀律]

無視法律和紀律

法家學派

霈霈

[法家]

先秦時期的壹個學派,以申不害、商鞅、韓非為代表,主張法治,反對禮治。

壹個有法規的世界牧師

壹個國家,如果國內沒有大臣和足以輔佐國王的賢士,往往會有鄰國覆滅而外國不與之匹敵的危險和來自國外的禍患。——《孟子·高姿下》

執行官

鳳舞

司法警察。法庭上負責逮捕或押送犯人、傳喚當事人和證人以及維持法庭秩序的人。

法拉

菲拉

[法拉]電容器的實際mks單位等於電容器極板充入65,438+0庫侖後,兩極板間電壓為65,438+0伏的電容器。這個單位被采用作為美國的標準。

法拉第

飛蛾撲火

【邁克爾·法拉第】(1791—1867)英國物理學家、化學家,根據實驗和研究發現了電磁感應現象,確定了電磁感應的基本定律,奠定了現代電工學的基礎,隨後發現了電解定律,提出了電荷不連續性理論。化學研究了氯、氣體擴散和某些氣體的液化。

凸緣

弗蘭

[法蘭]與“法蘭”相同

法郎

豐朗

[法郎]

首次鑄造於1360年的壹種古代法國金幣。

1575到1641發行的法國古銀幣。

現代法國的標準貨幣名稱也是其基本單位。

暴君

菲洛

[法老]古埃及國王的代名詞

法律理論

飛蛾撲火

【法學理論;法律原則]法律的理論基礎

佛教教義的力量

弗利

【神力】原指佛教降伏妖魔的力量,後指超人的力量。

女巫的釀造

飛蛾撲火

【無量神力】魔力無窮,力量無窮。

法律和法令

飛蛾撲火

【法律法規;古代政治家頒布的法律法規

法律和法令:法律和命令的總稱。

法律

fǎlǜ

【法律;成文法】在古代,指法律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規則。

顧問

fǎlǜ·高萬

[法律顧問]:被指定或雇用的律師,就法律問題向特定的訴訟當事人、政府官員或公共組織提供建議或充當其代表。

【公司律師】:專門辦理涉及法人、社團(包括公司、企業)案件的律師:法人、社團法律顧問。

法律文盲

方丈

【沒有法律知識的人】沒有法律知識的人。

方法

範蠡

【初入佛門】佛教術語最初是指修行者入道的道路,現在泛指修德,即學習或做事的方式。

法門寺

féMn sì

【法門寺(壹座古佛寺)】古佛寺的名稱,建於南北朝以前的陜西省扶風縣北部。唐、宋、金、明、清五代均有修繕,唐朝皇帝多次迎佛骨入寺。1987年5月,在重修磚塔時,發現了藏在寶塔地宮中的四件舍利子和大量珍貴文物,在國內外學術界和宗教界引起了轟動。已經正式對外開放了。

宗教名稱

風鳴

【僧名】為法號,表示僧尼或道士另有姓名。

樂器(用於佛教或道教彌撒)

飛蛾撲火

【佛教或道教彌撒中使用的樂器】用於宗教儀式的器具。

正確

飛旋

【權利】依法享有的權利;合法權利

法人

弗林

【司法人】:指依法參與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公司、社團等。

【法人】:法律認可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團體、公司、合夥人及其他法人。

掌握

福壽

【大師,對佛教徒或道士的尊稱】精通佛經的和尚。

規則

弗西

【禮】:指佛教的修行儀式。

【型號】:標準格式

建築法式風格

宗教儀式

弗西

【宗教儀式】指天主教的宗教儀式,也指向僧侶道士懺悔、毆打等事情。

模型書法

福壽

【模體書法】:具有高度藝術性的人物,可以作為書法的模體。

【閣下的尊稱書法】:敬語,指對方寫的字。

魔術藝術

方舟子

【神通;巫術]指煉金術士使用的繪畫符號和念咒等迷信手段。也指求雨驅邪祛病的神仙道士。

法壇

方丹

【祭壇】道士做事的地方。也叫“齋談”

法院

湯湯

【法院】:舊時指官員審理案件的法庭。

【憂佛家堂】:講佛法的地方。

法院

飛騰

【法院;[法庭]由法院建立的審理訴訟案件的機構。

合法建立的權力機構

風平浪靜

【憲法和法律傳統】:憲法和法律的傳統

【自治領的法律基礎】:執政權的法律基礎

法律的長臂

鳳舞

【正義之網】比喻嚴格的法律制度。

無法逃脫懲罰

法西斯主義的

方舟子

[fasces]古羅馬官員權力的象征是壹根用紅帶系著的榆樹或樺樹棍,棍上插著壹把戰斧的斧頭。後象征權力、暴力、恐怖統治、外來侵略和掠奪,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壹種極端獨裁形式。

我們永遠不會忘記日本法西斯給中國帶來的災難。

常態

方舟子

【法線】垂直於曲線上壹點的切線的直線。

法律科學

伏羲

【法學】研究法律的科學。

法學會

法醫

飛檐走壁

【驗屍官】:通常是政府任命的官員,他們必須有醫學專業知識。他們的主要職能是:檢查死於暴力、自殺或可疑犯罪行為的屍體,探究他們的死因,進行屍體解剖,有時還接受他們的訊問。

【法醫專家】:具有醫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責任的官員。

法醫:法醫博士

法院

霈瑄

【法院】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

法庭實踐

規則

費澤

【規則】:法律

自然法則

【法規】:法令;標準

【方法】:方法

我教妳壹個規則,就是負荊請罪。——《水滸傳》

法治

天之驕子

【法治】:先秦時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張法治。

【法治】:依法治國

法制

天之驕子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

方法

妃子

【方法;方式]方法

對此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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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體系。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工具。

佛教術語。《全舍論》卷名為《能自稱法》。這是傳統的解釋,意思是所有定性的、人們熟知的事物和現象都叫做規律。按照這種解釋,由於規模、倍增和派別的不同,它們的分類也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種類型:

三科皆認的分類,即把諸法分為五蘊、十二地(又稱十二項)、十八境界。1,五蘊。也就是說,指的是構成人的五行的聚集。色,即物質世界,是指肉體和肉體對於人的物質性;受苦,即感受;思考,即表象;行,即意誌;知識是統壹各種心理功能的意識。2.十二個地方。即六元素(眼、耳、鼻、舌、身、意)和六境界(色、聲、香、味、觸、法)。即六根感覺器官及其相對的客觀對象。3.十八界。即六根、六界以及由此產生的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三科的分類,要求佛教徒從這三個方面去觀察人所面對的客觀世界,目的是打破“自性”的謬誤,明白“無我”的道理。

五位數75法小乘說,萬物有宇宙萬物的分類。他們把宇宙中所有的物質和精神現象分為兩類:因果結合而產生的生滅現象稱為有法;不是由因果結合而產生的無生滅變化的現象,叫做無為。色法十壹種,心法壹種,心有法四十六種,心無對應法十四種。無為的方法只有三種。壹共七十五種,所以叫五位數七十五法。1顏色法。物質現象有十壹種,即五行(眼、耳、鼻、舌、身)、五界(色、聲、香、味、觸)和無表色(也稱無色,指沒有表觀的物質現象)。2心法。精神現象,壹種。③心所有權法。心理方法派生或從屬的現象或功能。四十六種,分為六大類:壹是地法:普遍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十種:受、思、想、觸(情)、欲(欲)、智(智)、念(憶)、使意(願)、克服解(思)、三摩地(三摩地)。二是大善與法:善的精神現象。有十種:忠信、勤奮(努力)、放棄(精神放松)、羞恥(為自己羞恥)、羞恥(為他人羞恥)、無貪、無恨、無害(無殺、非暴力)、輕安(心情舒暢)、無逃(不斷努力)。三是大煩惱法:大煩惱的精神現象或境界。無明(無知)、松弛、懈怠、不信、昏沈(眩暈)、脫落(不安心)六種。四、壞在陸地的規律:壞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羞恥和天真兩種。解決小煩惱的五種方法:壹般煩惱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憤怒(憤怒)、重復(掩蓋錯誤)、嫉妒、煩惱(殘忍)、傷害、仇恨、諂媚、傲慢共十種。六、不定地之法:不定精神現象或境界。惡行有八種,覺、求(求)、等(深或慎貪)、貪、妒、慢、疑。(4)心不對應的方法:與色心不對應,即既不是精神的,也不是物質的。有成就(成就)、必然、同壹(眾生皆有自己相似的活動)、無念、無念(不思外界,使心不動)、無念(用盡全力,使心不動)、命根(生命的器官)、生、住(周期性停止)、異(變化)、滅、名、地位。⑤不作為。無為有三種:空無為(知道如空的精神現象或境界)、選擇性無為(通過智慧斬斷煩惱而實現的精神現象或境界)、非選擇性無為(因無智慧條件不足而不生的精神現象或境界)。

五百道瑜伽派對宇宙各種現象的分類包括八種心法、五十壹種心歸屬法、十壹種色法、二十四種心不和法、六種無為法,共計* * *百種,故稱五百法。1心法。知識有八種,分別是眼知識(視覺)、耳知識(聽覺)、鼻知識(嗅覺)、舌知識(味覺)、身知識(觸覺)、意識(統壹各種心理功能的意識)、終端知識(思維測量的知識)、雅利安知識(基礎知識)。②心所有權法。有六種,五十壹種。走遍:有意向、感動、接受、思考、思考五種。其他領域:欲望、克服方案、思考、決心和智慧。善:有十二種,信、勤、恥、恥、貪、昧、輕安、義無反顧、行、棄、無害。根本煩惱:貪婪、仇恨、無知、遲鈍(傲慢)、懷疑(優柔寡斷)和壞見解(錯誤見解)。帶著煩惱。憤怒、仇恨、恢復、煩惱、嫉妒、妒忌、奉承、傷害、尷尬、無羞恥、無罪惡感、脫落、無意識、不信、懈怠、付出、失去理智(遺忘)、散亂、認識不正確等20種。不定:有四種:後悔、沈睡、尋求、等待。③顏色法。五塵(眼、耳、鼻、舌、身),五塵(色、聲、香、味、觸),法取十壹種色。(4)心不對應法。緣起、生命根、同壹性(眾生的* * *性)、異質性(眾生之間不同性的形成)、優柔寡斷、絕滅、無念、名、身、句、文身、生、老、居、無常、循環、分化(差)、對應(因果律)、速(勢)⑤無為。可分為虛空無為、選擇滅無為、非選擇滅無為、不動滅無為(不為苦樂所動的境界)、真無為(達到最高真理的精神境界)。

學者們解釋說,以上只是法律最常見的用途之壹。事實上,在佛教文獻中,法的含義是多種多樣的,其用法和內涵也是極其復雜的。比如:1,真理,規律,規範。見Hokkekyo方便貨,維摩詰經等。2.只是事(不是好事)。見“出曜經,無釋夷品”。3、指法律的起源。見《中阿經》卷七。4.教,佛的教和佛教。見經、易祖經、留堯經不釋壹品、部法破僧、北京經、中倫、壹百五十贊等。5、三寶之壹。見《中阿經》卷十壹。6、具體戒律,學習。見遊行經和大乘經。7、指十二經。見“如泥”。8.大自然。參見《論中國》。9.類型。見《維摩詰經》。10,意義的對象,六界之壹。參見《般若心經》、《金剛般若經》、《中倫》、《維摩詰經》等。11,存在,對象。見魏、編鐘編論、莊嚴、知止賦三十首、之論等。12,用文字表達的意思。13,心臟活動,心臟功能。14,實體。15,三法身之壹。見《知識三十頌》。16.相對於主語的謂語。見《正理門論》。17,相當於中國的意、承、異、能。見“因為明朝”。18,密宗的祈禱和佛法修行。見百五十贊,觀音經,華嚴經,淹沒經。(高楊元展)

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特點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壹、柏拉圖的生平和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 ~ 347年)出生於雅典的壹個貴族家庭。他的父母是貴族家庭的後裔,他的母親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的後裔。由於出身高貴,他從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開始,師從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他壹度渴望在政治上出人頭地,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使他放棄了從政的願望。流亡後,40歲回到雅典,創辦了“阿卡德米學院”。在書院裏,柏拉圖講學,培養人才;他壹邊寫作,壹邊宣揚自己的哲學和政治哲學41年。該學院已有900年的歷史,是所有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壹個保存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後有25篇對話錄。政法理論著作主要有三部,分別是《理想國》(壯年完成)、《政治家》(中老年完成)和《法學》(最後壹部)。總的來說,《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則是壹部面對現實而寫的關於法治的作品。

二、正義理論和人治理論

(壹)具有正義的國家和人民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兩部分組成:理念的世界和模仿的世界。理念是精神的,是首要的。雖然是無形的,但卻是萬物之根,是永恒的真實存在。復制世界是有形的,虛假的,多變的,只能算是觀念世界的影子。由於分享觀念的程度不同,人有金、銀、銅、鐵三種不同的屬性,人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黃金→哲學家→智慧

白銀→勇士→勇者。

銅和鐵→生產工人→節制

但是節制的品質不僅僅是生產勞動者所擁有的,也應該是三種人都擁有的品質,因為壹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與協調。只有人們各司其職,堅守崗位,壹個國家才能產生“正義”的道德品格,成為正義之國。當壹個個體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性)在個體間和諧有序地運作時,個體就變成了正義的人。這意味著理智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的正義是壹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

在柏拉圖看來,壹個人的性格有“更好”和“更壞”兩部分。如果善的部分占優勢,控制“惡”的部分,他就會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了不好的教育,或者受到壞人的影響,他就成了“自己的奴隸”。當通貨膨脹是惡性的時候,我們不得不服從外部權威,而這個外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是壹種社會行為準則,是公平正義的象征。然而,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並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即“訴訟正義”,指的是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服務於道德正義。

(3)哲學之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之王通過知識的統治比法治有很大的優勢,法律遠不及哲學家的智慧。因為:(1)哲學家有壹種真理,比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高明得多;(2)“法律是強者所喜歡的”,但現實中的法律不壹定體現正義,惡法也不是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剛性的、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所有的社會都需要和諧,只有哲學家才能通過智慧實現這壹目標。

三、法制理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壹)關於立法程序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壹個“清理”的過程,即必須清理舊的制度和人的素質,才能制定新的法律。立法時,應先確定憲法大綱,再制定法律法規。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認為習慣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理論

根本原則是按照正義的理念制定法律,應該以所有人的幸福為基礎。就立法重點而言,重在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3)守法理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認為國家是由契約形成的。契約的核心是守法,也就是說只有守法的美德才符合國家的性質。[1]

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誌的公民來說,法治不是強制性的,而是體現了國家的美好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夠完全導致完善或至少部分實現這壹目標,我們都應該實施它們。”對公民的教育也是為了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有權威,國家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必須由良官來執行。

第四,主要評價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第壹,法治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中歷史悠久的傳統,對近代西方國家法治的復興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其次,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很難實現,但有可能防止最壞的政治,即必須用最高法律來統治。

第三,“混合政體”的研究和“三權分立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還開創了後世將國家和法律理論作為壹個集體單位來研究的先例。在柏拉圖的觀念中,個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沒有獨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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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裏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壹、亞裏士多德的生平和著作

亞裏士多德(公元前384 ~ 322)是古希臘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家,師從柏拉圖。代表作有《政治學》和《雅典政治制度》(研究158國家政治制度的總結之壹)。此外,倫理學中還有大量的法律思想材料。我國苗教授主編的《亞裏士多德全集》多達十卷。

二、法律正義理論

(壹)正義的含義和分類

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法律是由這種正義衍生出來的,用以判斷世界的是非。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產生的壹種美德。正義與非正義有兩層含義:壹是妳能不能遵守紀律;第二,指的是壹個人所獲得的是否值得。正義可分為“普遍正義”和“個人正義”。其中,“個人正義”又分為“分配正義”和“平均正義”“分配的正義”是為了實現比例的平等,這種平等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基礎上的,是自然造成和固定的。至於“平均正義”,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系。這種正義是建立在人的對等基礎上的,使相互利益平等。

(B)法律正義理論的延伸:平等和中庸。

1.平等。第壹,數量對等,即每個人得到的和其他人得到的在數量和容量上相等;二是比例對等,即根據每個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稱的東西。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基於人們對組成城邦的要素的貢獻。誰的政治道德比別人優越,誰在城邦實現美好生活的過程中行為最良性,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享受更多的利益。

2.適度。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倚,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裏士多德認為,人類所有的行為都有過度、不足和適度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征。社會也是如此,分為極富者(往往勇於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惰無賴,容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只有中產階級才是貧富矛盾的“最佳中立仲裁者”。所以中產階級最適合做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司法與法律的關系

法律以正義為基礎,從正義延伸到法律。正義的原則在於實體法。自由和正義導致自然法的形成,自然法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