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階段:2012年9月至2012年2月。主要任務是制定普查實施方案,發布規範和標準,組織培訓。
1.建立人口普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行政區域的普查領導機構,設立普查組織、文物鑒定、信息登記和相應的專家庫等專門職能機構。重點文物收藏單位和藏品相對集中的行業、國有單位設立專門工作機構。
2.準備普查實施計劃。根據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的統壹要求,各省制定本省普查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準備和執行預算。各級普查機構和國有單位應當編制本地區、本單位的普查預算。
4.制定並頒布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標準和規範,制定普查中文物鑒定的程序,編寫普查手冊。
5.建立各級普查隊伍,編寫普查教材,開展各級普查培訓。
6.開發普查軟件,建設普查信息管理平臺和普查網站。
7.制定普查宣傳計劃,開展普查宣傳。
第二階段,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主要任務是開展以縣為基礎的文物調查鑒定和信息數據登記工作。普查數據被收集、歸檔、分類、提交、審計和登錄。
1.各級普查機構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鑒定程序,對國有單位收藏和保存的文物進行摸底調查。相關單位進行文物清理,完善相關檔案記錄,並按要求登記申報。
2 .各級普查機構應對各單位的文物申報信息進行核實和認定,已被認定為收藏文物的單位納入登記範圍。
3.納入普查範圍的文物收藏單位在普查機構的指導下,按照國家統壹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文物測量、拍攝、信息數據采集和登記,並通過移動文物信息管理平臺即時上報文物信息。文物信息也可以以紙質或線下電子數據的形式提交給當地普查機構,由普查機構統壹錄入上報。
4 .各級普查機構根據權限組織專家對各單位上報的文物信息進行網上審核和現場復核。
5 .各級普查機構應當向上級普查機構提交季度普查進展報告。
第三階段:2016,1到12。主要任務是整理和匯總普查數據和資料,建立數據庫,公布普查結果。
1.公布全國可移動文物名錄和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名錄;
2.建立全國可移動文物編碼體系和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編碼體系;
3.建立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
4.可移動文物普查檔案的編制;
5.準備人口普查報告。
6.完成項目的評估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