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客攜帶入境物品限量清單》第六條?獲準進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應當攜帶其在境外已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進境,並在獲準進境定居後三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提出壹次性申請。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規定所附《定居旅客自用安家應稅物品清單》(見附件2)所列物品外,經海關審核在合理數量以內的,準予免稅進境。其中,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人民幣5000元以下(含人民幣5000元),每件限1件。允許自用汽車、摩托車以1車輛進入每戶,海關照章納稅。
獲準進境的自用物品和車輛,應當自海關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從批準的口岸進境。物品進境地海關憑進境地主管海關的批準文件和旅客填寫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為機動車輛辦理驗放手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條例
第三條中國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入境之日止,在境外連續居留1年以上(含1年)的,在本規定所附《中國居民攜帶物品限額表》規定的物品和數量範圍內,由海關按規定征稅或免稅放行。
經海關批準,限帶清單第4、5項中超出免稅額度的物品,只允許征稅放行壹件。
第四條中國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入境之日止在境外連續居住不滿壹年的,進境時給予《限量清單》第壹、二、三項限量內物品免稅放行;限量清單第4、5項在每個日歷年度內首次允許進境,其中壹項允許征稅放行。
海關不允許超過征稅限額的物品入境。旅客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辦理進出境手續。超過期限的,海關將依法處理。
第五條海關只對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人員放行旅行所需物品。
第六條中國居民攜帶的行李物品,除國家禁止攜帶或者限制攜帶出境的物品外,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第七條中國居民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清單》所列物品進出境。
第八條因個人原因持普通護照或者中國有關部門簽發的有效通行證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人員,海關應當對其出入境行李物品予以辦理。
海關只對持有上述證件的人員,前往我國周邊國家邊境地區的出入境行李物品予以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雅安市人民政府* * *和中國海關關於中國居民進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規定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旅客自用物品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