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虛假賬目;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四)冒用他人賬戶的;
(五)旅館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機構和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