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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鳳凰的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範圍:鳳凰古城、黃寺橋古城、南長城(湘西邊墻,下同)及其他應當保護的區域。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以及進入該區域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統壹規劃、加強管理的原則。第四條鳳凰縣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保護規劃,全面負責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成立以縣長為主任的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保護工作。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向鳳凰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情況。第五條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吸納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和社會救助。第六條對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州人民政府和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鳳凰古城保護第七條鳳凰古城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

核心保護區涵蓋鄭東街、十字街、文星街、中英街、鄧英街、南邊街、北邊街、■(回族)龍哥街、老鷹哨街、施家弄、老街、沙灣街等歷史街區。

風貌協調區範圍包括興隆街、巖腦坡街、文昌閣巷、虹橋中路、文化路、古城文化廣場、標營街、裏仁巷,以及龍哥之城關以下街道。

區域控制範圍為虹橋東路、白羊嶺十字巷、小西坑、白羊嶺巷、白羊嶺東巷、南華路、田家弄、都田路所圍成的區域。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設立明顯標誌。第八條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沈從文故居、熊希齡故居等文物保護單位;其他重點民居建築、重點古建築、吊腳樓和古樹名木,應當通過建檔掛牌的方式予以保護。第九條在核心保護區內重建和維護建築物、構築物,其建築形式、體量和色彩必須保持明清時期的布局和風格。建築高度必須控制在兩層以下,壹層檐口高度不超過三米,二層檐口高度不超過五點六米,色調控制為黑、白、灰、灰褐色、原木色。

風格協調區內新建或改建建築應采用青瓦坡屋頂形式,高度控制在兩層以內,兩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六米。色彩、體量和建築風格應與核心保護區的風格相協調。

區域控制區內新建、改建建築必須與古城風貌相協調,建築高度控制在三層以內,三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8.5米。第十條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街巷應當保持原有的景觀廊道和空間尺度,嚴禁拓寬或縮小。商業街巷的立面應保持歷史風貌。第十壹條鳳凰古城內的建築、道路、水系等設施需要維修、修繕、改建或者重建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和保護管理等級提出實施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十二條鳳凰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保護環境,推廣應用低汙染能源。餐飲經營者應當使用型煤、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第十三條鳳凰古城應當加強垃圾場地標準化建設,推廣生活垃圾袋裝化,禁止亂扔垃圾。第十四條在鳳凰古城內生活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好防火工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確保古城安全。第十五條在鳳凰古城內,不準擺攤設點、亂扔垃圾、亂寫亂畫、使用音響器材兜售;禁止設置與古城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和招牌。第十六條在核心保護區內,除消防車、救護車外,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通行;禁止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嚴格控制餐飲業。第十七條沱江水體保護區為長潭港至官莊河段及護城河。

嚴格保護沱江水體和兩岸景觀,保持沱江沿岸景觀廊道,保持河道清潔和水質衛生。第十八條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汙水管網,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沱江水體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從事水上飲食業的;

(二)擅自在水上從事娛樂經營活動的;

(三)向河道排放汙水,傾倒垃圾和雜物;

(4)毒魚、炸魚、電魚;

(5)設立汙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