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業集團領導體制是企業集團領導機構設置、領導職責、領導權限劃分、領導原則和領導制度的總稱。其核心內容是正確選擇集團內部領導層的分工、歸屬和行使方式,妥善處理集團公司與其成員企業之間,以及集團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之間的各種關系,充分發揮集團公司及其管理職能的整體優勢,爭取最佳經濟效益。根據多年的實踐和討論,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企業集團的領導體制。
第壹,完善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
企業集團是以企業間資產聯結為基礎的經濟管理組織。因此,從內容上看,完善企業集團領導體制應包括兩個基本層面。首先是企業集團本身的領導體制;二是集團成員企業的領導體制。在我國,由於企業集團的實際情況不同,國家對完善企業集團領導體制沒有統壹的規定,所以企業集團與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兩個班子分設”、“壹個班子兩塊牌子”等多種領導體制形式。我們認為,所有標準化的企業集團都有壹個實力雄厚、占據絕對優勢的核心企業,那就是集團公司。其他成員企業,有的是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有的是其控股企業,有的是其參股企業。由於它們之間的資產聯系,集團公司可以通過控制股權獲得對企業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領導權,具有絕對的控制、組織和協調能力。因此,集團公司可以代表企業集團充分行使綜合管理職能,集團公司的領導機構也可以充分充當整個企業集團的領導機構。不需要在集團公司和其他成員企業之上再加壹層企業集團領導機構。企業集團與集團公司之間采用“壹個團隊兩塊牌子”的管理形式,可以減少管理層級,避免放棄多個部門,提高管理效率。有利於充分發揮集團公司的核心職能,增強集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時也可以克服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帶來的弊端,很大程度上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集團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如果確定了集團公司的領導機構是整個企業集團的領導機構,那麽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集團公司實行什麽樣的領導體制。集團公司是公司的壹種特殊形式,當然受公司法的調整。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集團公司將逐步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前由集團公司實行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國際慣例,必須由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來代替。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等多層次組織。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決策機構,總經理是其執行機構。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董事會負責。同時,設立監事會作為企業集團和集團公司的監督機構,明確各自的權責及其關系,形成各司其職、相互制約、分工明確、逐級負責完善企業集團的領導體制。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會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當然,集團公司處於絕對主導地位。其他成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進入集團公司董事會。這種管理制度的實施能夠滿足現代化大生產的客觀要求,有利於集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專業化。
三、充分發揮集團公司對成員企業的管理職能。
企業集團對成員企業的管理在於集團核心企業的管理,即集團公司對成員企業的管理。這種管理因產權聯系的緊密程度不同,管理的界限也不同。對於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集團公司可以統壹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是規劃、整合、行業的主管部門;由集團公司提出重大基建、技術改造、引進和新產品開發項目計劃,統貸統供金融部門;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由集團公司統壹管理;成員企業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產交易由集團公司統壹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成員企業主要領導幹部由集團公司統壹任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和獎懲;集團公司和成員企業的勞動工資由集團公司支付給勞動部門;根據資產占有程度,享有成員企業的投資收益權。集團公司對股份公司的管理只能通過派所有者代表參加股份公司董事會,在股份公司內部施加影響,貫徹股份公司的意圖,從而間接控制股份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集團公司壹般通過合同、協議等契約形式,間接控制具有經濟技術合作關系的松散層成員企業。就整個企業集團而言,集團公司要繼續增強核心實力,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功能、資產運營功能、投融資功能、技術中心功能、信息中心功能和輻射帶動功能。同時,研究集團的發展戰略,制定集團的管理制度,搞好成員企業的分工與合作,決定成員企業的加入和退出。
四、確保成員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和獨立權力。
企業集團成員企業作為獨立法人,與集團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當然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由於其與集團公司的資產關聯,必然要接受集團公司的統壹管理。這種統壹管理不是“上級”強加給“下級”的“外部”管理,而是由集團公司派股權代表參加成員企業董事會,在成員企業內部施加股權影響來實現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集團成員擁有完全獨立的管理權力。成員企業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的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和服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勞動用工權等15種企業自主權, 人事管理權、內設機構設置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和拒絕攤派權應在集團成員企業全面落實,集團公司不得擅自“截留”。 此外,在完善企業集團領導體制方面,集團成員企業通過參加集團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有權對整個集團的經營決策和管理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並享受集團給予的優惠政策,提供資金、信息、進出口、商標使用等各種服務。同時,根據集團公司章程,對企業集團和集團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