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突出貢獻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
(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夠展示我縣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創造力;
(3)具有世代相傳、生活在壹定群體中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二、申請材料
(1)申報報告:各鄉鎮文化站向縣(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交擬申報為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清單,並簡要說明申報項目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
(2)項目申報:包括項目介紹、基本情況、項目描述、項目論證、項目管理和保護方案。
(3)輔助材料:包括錄音錄像、代表性圖片、佐證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四)街道辦事處同意申報的函。
(5)申請材料要求:
1,項目申報充實準確,項目介紹簡明扼要;
2.視頻應清晰介紹項目的核心、最重要的特性和價值、最關鍵的內容和環節,並滿足技術要求;
3、項目申報書和項目簡介須用A4紙打印,壹式5份;電子文本(Word格式)光盤2份。所有申請材料及輔助材料將被歸檔,不予退還。
第三,申報程序
(壹)各鄉鎮根據申報單位和申請人意願,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提出推薦名單,經鄉鎮政府同意後上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對各街道申報的項目進行公示。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間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器皿、物品、手工制品等)。)和各族人民世代傳承、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兩類:
(1)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
(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效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
(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2)傳統表演藝術;
(3)民俗活動、儀式和節日;
(4)關於自然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5)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壹)促進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和傳承;
(二)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突出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對中國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五)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資料: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_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中期申報與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