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號)
《洛陽市殯葬管理辦法》已經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1年11月29日審議批準廢止,現予公布。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月22日
洛陽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廢止《洛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1年8月23日洛陽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洛陽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洛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的議案。會議認為,1991年12月21日洛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1992年4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準的《洛陽市殯葬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九年來,對加強我市的殯葬管理工作,促進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修訂頒布實施的《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規定的比較全面、具體,符合洛陽市殯葬管理工作實際,《洛陽市殯葬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會議決定,廢止《洛陽市殯葬管理辦法》,並報請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