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簡稱“京”,取市名中壹字。
2、天津市:簡稱“津”,取市名中壹字。
3、河區屬古冀州。省會石家莊。
4、山西省簡稱“晉”。春秋時晉國的所在地。省會太原。
5、內蒙古自治區:簡稱“內蒙”,取區名中兩字。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
6、遼寧省:取省名首字,簡稱“遼”。省會是沈陽。
7、吉林省:取首字簡稱“吉”。省會長春。
8、黑龍江省,取首字簡稱“黑”。省會哈爾濱。
9、上海市:簡稱“滬”或“申”。相傳吳淞江(又名蘇州河)下遊近海壹段古稱“滬瀆”,故簡稱為“滬”;又傳戰國時春申君(黃歇)被封於此,故黃埔江別稱春申江,或簡稱“申江”,而上海則因此而簡稱為“申”。
10、江蘇省:簡稱“蘇”,取省名中壹字。省會南京。
11、浙江省:取首字簡稱“浙”。省會杭州。
12、安徽省:西部有霍山,又名皖山,故簡稱為“皖”。省會合肥。
13、福建省:簡稱“閩”。“閩”或來源於當地的古民族名“閩”,或來源於當地的古國名“閩粵”,或來源於境內最大之河流“閩江”。省會福州。
14、江西省:贛江為省內最大河流,故簡稱為“贛”。省會南昌。
15、山東省:春秋、五代時期,建都於太行山以西的國家,稱太行山以東為“山東”;金以後,“山東”漸成政區名稱。春秋時魯國在此,故簡稱“魯”。省會濟南。
16、河南省:境內大部分地區均在黃河以南,故稱“河南”。古為豫州地,故有“豫”之簡稱。省會鄭州。
17、湖北省:簡稱“鄂”。古代屬鄂州所轄,故稱“鄂”。省會武漢。
18、湖南省:湘江縱貫全省,故簡稱為“湘”。省會長沙。
19、廣東省:古為南粵轄地,故簡稱“粵”。省會廣州。
20、廣西壯族自治區:秦時為桂林郡轄地,故簡稱“桂”。自治區首府南寧。
21、四川省:北宋在東部設川峽四路,後簡稱“四川”,沿用至今,周時有蜀國在此,戰國時被秦兼並,設蜀郡,故簡稱“蜀”。簡稱“川”則取“四川”中的壹字。省會成都。
22、貴州省:明代設立貴州布政司,由上經而得省名,簡稱為“貴”。秦時屬黔中郡,唐時屬黔中道,故又簡稱“黔”。省會貴陽。
23、雲南省:以地處雲嶺以南而得省名,簡稱“雲”。戰國時境內東部為滇國轄地,或又因雲南有名湖滇池,故簡稱“滇”。省會昆明。
24、西藏自治區:簡稱“藏”。自治區首府拉薩。
25、陜西省:戰國時境內大部份地區屬秦國的疆域,故簡稱“秦”,省會西安。
26、甘肅省:舊以甘州、隸州兩地首字得省名,簡稱“甘”。境內大部分地區是古代隴西郡的轄地,故又簡稱“隴”。省會蘭州。
27、青海省:簡稱“青”。由境內的青海湖而得省名,以省名首字為簡稱。省會西寧。
28、寧夏回族自治區:簡稱“寧”。自治區首府銀川。
2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簡稱“新”。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
30、海南省:系新建省。原為廣東省壹個地區,是我國第二大島。因明朝在此設瓊州府,轄整個海南島,故簡稱“瓊”。省會海口市。
31、臺灣省:簡稱“臺”。省會臺北。
擴展資料:
省,指中華人民***和國壹級地方行政區名稱。元朝實行的行省制是現代省級行政區的開端,行省屬於中央行政機構中書省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全稱“行中書省”。腹裏地區(今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山東、內蒙古部分)則由中書省直轄。時全國***10個行省、1個中書省轄地、1個宣政院轄地。
明朝初沿元制,後以行省權力太大,將行省壹分為三。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合稱為“三司”,皆為省級行政區最高機關,分別掌握行政、司法、軍事權力。時全國***14個布政使司、2個直隸地區以及其他邊疆行政區。
清朝承襲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轄區直接通稱為“行省”,並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設置固定制的總督、巡撫掌管全省軍民事務,布政使成為巡撫屬官。時全國***18個布政使司(省)等25個省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後,全國壹級地方行政單位曾壹度是大行政區,後歷經多次變動,1965年基本穩定下來;1967年設立天津市,1988年設立海南省,1997年設立重慶市,同年收回香港,1999年收回澳門。目前全國***設有34個省級行政區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