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妳可以咨詢當地律師,他們會有妳住所所在地區關於勞動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此方面法律法規在地方操作中有優先性。
法條依據:1995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僅供參考!回答問題補充:
每個單位發工資的日期是不壹樣的,就我見過的有每個月5號、8號、10號、12號發工資的,這個國家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因為每個單位的會計工作方式不壹樣。至於發工資的方式,大部分單位都是以工資卡形式,不具備條件的單位也以現金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