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復制過來的,我覺得這個更容易理解。我也正在看馮友蘭先生的《中國哲學簡史》。
《莊子·天下篇》載惠施“歷物十事”中關於合同異的命題。“小同異”指各類事物種和屬之間的同壹與差異。壹個屬類可以包括許多不同的種類,壹個種類又可包括許多更小的類。壹個屬類所具有的規定性,這個屬類中所有的種類都具有,這是大同。壹個種類所具有的屬性,這個種類所包含的每壹個更小的類也都具有,這是小同。但反過來,壹個種類所特有的屬性,屬類中的其他種類都不具有,這便是大同與小同的差異。用後來形式邏輯的語言講,即是屬與種之間的種差,這便是“小同異”。 ”畢”,都。所有的事物類最後都可歸結為最大的類,即言所有的事物都有***同性。這就是畢同。反過來,所有的事物都可以自己特有的屬性為標準構成壹個類,這個類所特有的屬性其他所有的類都不具有,這就是是畢異。萬物的這種畢同畢異,就是“大同異”。惠施的這個命題。肯定了世界萬物都有同壹性,也都有差異性,同其他事物沒有任何同壹性,或與其他事物沒有任何差異性的事物,都是不存在的.這對人們探討世界萬物的同壹性和差異性是有幫助的。同時,這個命題還表明,從“畢同畢異”的角度講,所有的同異都只具有相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