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界對於審美形態的研究由來已久。在具體的理論探討中,常可見到用“審美範疇”、“審美類型”表述審美形態的方式。從普遍的可接受層面來講,審美形態、審美類型和審美範疇表達了大致相同的意義,都是對不同的審美形態的抽象概括。從學理層面來講,它們之間又存在細微的差異。
漢語“範疇”壹詞取《尚書?洪範》中“洪範九疇”之義,原指歸類範物,具有價值規範、制度法規的意義。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它有兩個義項,壹是指人的思維對客觀事物的普遍本質的概括和反映。各門科學都有自己的壹些基本範疇,例如“化合”、“分解”等是化學的範疇。二是指類型、範圍。在西方的哲學傳統中,康德對範疇進行了非常系統的研究,範疇被看成是知性先天具有的純概念,是整理感性材料的直觀形式和知性形式。範疇作為各門學科中最廣泛使用、最基本的概念,具有最基本的價值規定性,是人類理性思維的邏輯形式。但是,對於美學這門非常年輕的學科來說,哪些範疇最能體現美學學科的性質在學術界還沒有形成***識。“‘美的範疇’在現代美學中專指美(狹義的,即優美)、崇高、悲劇、喜劇等,它只屬於‘美的形態’中的壹種分類概念,其外延小於‘美的形態’的概念。” 所以用“範疇”這個詞來概括尚在形成期的審美形態分類並不合適。
“類型”壹詞,即英文中的category,這個詞既是指範疇,又是指類型。漢語中範疇是觀念的,類型是實在的,說成類型比說成範疇更符合漢語習慣。但是類型相比於形態來說,更多的具有觀念和理性的意味,而形態在沒有拋棄審美活動感性的豐富性的同時,又進行了抽象地概括,更適宜用來說明人類審美活動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和不同歷史時期的展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