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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是什麽意思?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裏的“徒刑”是什麽意思?

“徒刑”壹詞典出雲夢秦律,秦律中的刑罰有以下幾種:死刑;肉刑;徒刑;遷刑;笞刑;貲罰。 徒刑是指將犯人拘禁起來,並使服苦役,受這種刑的罪人被稱為刑徒,後世徒刑之名即從此沿襲而來。這種刑罰依輕重分為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司寇幾等。城旦舂又分為黥劓城旦和完城旦。黥劓城旦為徒刑中最重者,故須兼受肉刑,可見秦的徒刑和後世亦不盡相同。從城旦到司寇依次減輕,但拘禁年限不詳。秦律中徒刑是常用的刑罰,從盜竊、傷人到官吏的嚴重瀆職,都可判處此刑,故刑徒人數很多,從而使官府獲得大量的無償勞力。史載秦二世胡亥時修建驪山陵墓等大規模工程,使用的刑徒達七十萬人之多。

徒刑的徒是什麽意思?有什麽出處?

徒刑出現的比流刑要晚些,但在奴隸制時期已有了最早的徒刑制度。實際上,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從事壹定的工作,執行勞役。如《周禮·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闕,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說明奴隸制時代,對罪犯判處肉刑後,同時還要束縛其自由,附加罰處勞役。此外,西周時還有相當於監獄的“圜土”之制。《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圜土收教罷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又《周禮·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壹年而舍。其不能該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這是最早的、比較有系統的關於徒刑的記載,應該說,徒刑始於西周。

刑罰制度發展的歷史規律,不是要將肉刑與自由刑相互結合及並存,秦代基本如此,而是要求以自由刑來取代肉刑。尤其是勞動力作為壹種有使用價值的“物”越來越被統治者認識。統治者由於戰爭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而又完整的勞動力來為其服務,而不是肢體殘缺者。

秦代的徒刑與肉刑合並使用,漢初沿用秦制,仍繼續使用墨、劓、刖、宮等殘害犯人肢體的肉刑,其刖刑分為斬左右趾兩種。漢文帝時實行刑制改革,關於改革的具體過程參見《中國刑法史稿》第168—169頁。改革後廢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壹套以有期徒刑為核心的刑罰體系。其徒刑制度是:

髡鉗城旦 舂 五歲刑

完城旦 舂 四歲刑

鬼薪 白粲 三歲刑

司寇 作 二歲刑

罰作 復作 壹歲刑

除此五等有期徒刑外,還有“輸作左校”、“輸作右校”、“輸作若盧”等不定期刑。由此可見,漢代已經有了壹套比較完整的徒刑制度。

魏晉南北朝以後,徒刑體系發展起來。《魏律》規定:髡刑有四;完刑(四、三、二年刑)、作刑(壹年、半年、百日)各三。髡刑具體內容不詳,但肯定都屬徒刑,***有十等之差。據《唐六典·刑部》載,《晉律》規定: 髡刑有四:壹曰髡鉗,五歲刑,笞二百;二曰四歲刑;三曰三歲刑;四曰二歲刑。“髡刑有四”,這點與魏律相同,是否還有完刑、作刑,史無記載,不好妄測。但是,《晉書·刑法誌》說:“刑等不過壹歲”,自漢以來皆如此。魏晉之髡刑與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還要加笞,最低為二年。我想,應該還有刑期低於二年,不帶附加刑的完刑和作刑,也許名稱有所區別。如《梁律》中有“壹歲刑、半歲刑、百日刑”。《梁律》淵源於《晉律》,故晉代應當有低於二年的徒刑。

《北魏律》始將徒刑列入五刑之中,分為五等,刑期從五年至壹年,每等差壹歲。北齊仍用此五等徒刑之制,但各加鞭壹百,加笞八十至二十,壹歲刑僅加鞭壹百,不笞。北周略同,鞭笞之數皆少於北齊,從鞭六十,笞十,逐級加鞭笞,各十。隋代《開皇律》減輕徒刑,刑期從壹年到三年,每等僅差半年,不附加鞭笞。《唐律》完全繼承隋《開皇律》的徒刑體系。這壹徒刑制度壹直延續到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