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常住常住物,指大眾***用之廚庫、寺舍、眾具、花果、樹林、田園等,體通於十方而不可分用者,故為常住物中之常住物。
(二)十方常住物,即指十方僧之常住物,如常供大眾之飯餅等物,其體通於十方,唯局限於本處受用。
(三)現前現前物,各比丘所屬之私物,如衣藥類,系現前僧之現前物。
(四)十方現前物,如亡僧所遺之經物,可分與十方僧,為各比丘之現前所屬者,故稱為十方現前物。[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壹隨戒釋相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