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個人認為類似有獎征文這樣的合同與射幸合同叫相似。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的表達。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壹種,它屬於雙務合同的範疇,也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當然,與壹般雙務合同相比,這種相互給付有其特殊性:壹方的給付並非等價物而是寄於未來的不確定的偶然性,可能獲得巨額利益也可能壹無所獲,但這並不影響射幸合同為雙務合同的性質。因為,當事人訂立雙務合同時,他們正在進行允諾的交換,允諾的給付是約定的交換對象,這並不意味著各合同當事人把兩個允諾的給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場價,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於自己。訂立合同的主要誘因是這樣的事實:各當事人對向他允諾的給付,比他同意在交換中付出的給付,有更強烈的欲望。即所謂經濟學上的邊際效用更大。
再次,但是射幸合同我國法律當中只明確了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其他射幸合同均沒有明確規制,所以只能適用合同法的壹般規定。對於網站稱若的開獎時間及承諾的獎金,不因其自身原因而免除其違約責任,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是無過錯的違約責任即不以存在過錯為前提。但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在妳所述的情況裏並不清楚,當然也有可能是網站在發布征文啟事時就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這個是很難處理的,根據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之規定,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提起訴訟的話,這壹點也是比較模糊,通常也就會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最初的承諾,至於經濟賠償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涉及不確定的人太多,不可能也不現實)。
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