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原則。監督機構通過監督
保護國家利益,維護基金安全與穩健運行,確保參加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防止以權謀私、違規運作,避免基金損失和由此引起的社會保險金支付困難。
3、公正原則。監督機構應實事求是,公正地履行監督職能,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經辦機構及有關機構的基金管理行為予以監督檢查。監督機構按照公開原則,提高執法的透明度,對監督主體、對象、目的、手段和程序作出統壹規範,使被監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責任和義務,自覺地依照法規和政策管理基金。
4、獨立原則。監督機構對所檢查的管理運營活動及責任保持獨立地位。有關檢查人員不參與相關機構的管理運營活動,如有利害關系和親屬關系,應予回避。
5、謹慎原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的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壹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
6、科學原則。基金監督是壹門不斷發展和完善的管理科學。監督機構以強有力的行政監督體系為基礎,建立嚴密適度的監督法規體系和科學規範的監督指標體系,運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不斷提高監督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