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三種易見違法行為:
第壹,對於陽性感染者、密切接觸者、高風險區外溢人員等拒絕按照疫情防控規定,進行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者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作出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對於在定點救治醫院、方艙醫院、隔離點等場所,或者在社區、居民小區等區域毆打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誌願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隨意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起哄鬧事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或者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作出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故意傷害防疫工作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防疫工作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防疫工作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隨意毆打防疫工作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對明知自己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