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壹首,分別是《召南?江有汜》、《小雅·小編行其野》、《小雅·谷風》、《小雅·白華》《邶風·柏舟》、《邶風·日月》、《邶風·終風》、《邶風·谷風》、《衛風·氓》、《國風·王風·中谷有蓷》、《鄭風·遵大路》。
自西周伊始,中國古代所呈現的是壹個男尊女卑的社會,奉行的是壹夫壹妻多妾制,而這種制度對女性的傷害是極大的,《詩經》中的棄婦詩即是典型的表現。
棄婦是古代中的壹個特殊群體,她們深受制度的殘害,結局多為悲慘。寫這篇文章目的是表明當時的法律制度對婦女地位的影響,以期讓大家了解古代法律對女子的束縛。
擴展資料
《詩經》時代,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特征的聘娶婚制,逐漸代替自願婚制,成為周代最主要的婚姻形式之壹,並最終成為整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它很大程度摧殘了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講求門第。媒人是婚姻締結的中間牽線人,父母是最終決定者。這種制度的逐漸流行,造成了婦女逐步成為被隨意奴役的工具。《詩經》棄婦詩便是這種婚姻制度造成婦女悲劇的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