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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詩詞中的平仄如何用?有固定的格式麽?請舉例

平仄格律的詩體句式,分為五言和七言兩種。其基本結構,在五言為前二後三式,於七言為前四後三式。無論句式的前或後,都包含著節奏和分頓。節奏當然也可說是壹種分頓,但分頓並非就是節奏——至少不同於聲律意義上的節奏。分頓是由詞義的各別性所決定,而節奏是根據平仄聲調的可變性來規範的。作為詩句的詞,壹般是兩個字或壹個字。而節奏原則上只能是雙音步(音步又叫音節);因五言、七言都是奇數,所以不免出現壹個單音步節奏,實質上只能算是半個節奏。因此,句式的分頓和節奏往往壹致,當不盡然。例如王昌齡的《芙蓉樓送辛漸(其壹)》:

寒雨連江夜入吳 平仄平平仄仄平

平明送客楚山孤 平平仄仄仄平平

洛陽親友如相問 仄平平仄平平仄

壹片冰心在玉壺 仄仄平平仄仄平

其分頓為:

二、二、壹、二

二、二、二、壹

二、二、壹、二

二、二、壹、二

而節奏是:

二、二、二、壹

二、二、壹、二

二、二、二、壹

二、二、二、壹

兩者四句後三的分頓與節奏全都相反。分頓不在平仄格律的範圍內,故以下論述的句式,指的是節奏這壹層面。

組成律句的節奏,必須具備符合聲律的兩個基本條件:壹、每個節奏必須雙音步同聲;二、相鄰節奏必須平仄相間。若是節奏的雙音步不同聲,或節奏與節奏平仄不相間,都不能構成律句,也就不可能有平仄格律的形成。

由於五言句式前面加上壹個平仄相異的節奏即為七言句式,亦即七言包含著五言,故以下句式分析,為行文方便、簡約,單就七言而論——盡管平仄格律的形成,起始於五言。

在七言的四個基本句式中,有兩個句式完全合律,這就是:

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仄平平仄仄平

這種句式為“二、二、二、壹”式,可稱其為甲型句式。除句尾壹個單音步節奏外,其余節奏都雙音步同聲,並且節奏與節奏異聲相間,這是標準的律句。

七言的另兩個句式是:

仄仄平平平仄仄

平平仄仄仄平平

這種句式為:“二、二、壹、二”式,可稱其為乙型句式。除了中間壹個單音步節奏外,其余節奏也都雙音步同聲。但是,節奏異聲相間就不完整了。兩個句式的第二和第三節奏都是同聲相鄰,與聲律的要求不合。若要節奏平仄相間,則同樣是“二、二、壹、二”式,其句式應為:

平平仄仄平仄仄

仄仄平平仄平平

這種句式可名之為丙型句式。其中也是壹個單音步節奏、三個同聲雙音步節奏,且節奏與節奏平仄相間,完全符合聲律的要求。可是,丙型句式卻不成其為律句,而節奏平仄相間不完整的乙型句式倒反而成為七言的基本句式,其故為何?這就要從甲型句式中尋究根由了。

在甲型的兩個句式中,其雙平雙仄相間,就形成“平平——仄仄——平平”與“仄仄——平平——仄仄”這樣的節奏鏈。可是,這種雙音步同聲的節奏鏈除了甲型句式外,不可能在其它類型的句式中出現,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聯間相粘,致使格式無從產生。因此,這種節奏鏈就必須深化精簡,以便作相宜的變通。

每個雙音步節奏都含有兩個音節,前壹個音節叫節蓋,後壹個音節叫節底。因同聲雙音步的重音落在節底上,所以節底又叫做節奏點。“平平——仄仄——平平”與“仄仄——平平——仄仄”同樣體現在各個節奏點上,因而節奏鏈可簡化成“平——仄——平”與“仄——平——仄”。甲型句式的三個節奏點恰好處於二、四、六的位置,於是從二、四、六的位置上就可定出與節奏鏈相對應的句式類型。

丙型句式中,因第三個節奏是單音步,所以,盡管節奏平仄相間,卻不僅不能形成如同甲型句式的雙音步節奏鏈,而且於二、四、六上所形成的“平——仄——仄”與“仄——平——平”,不合節奏鏈的平仄相間的原則,故只能舍而棄之,排斥在律句之外。

在乙型句式中,雖然於第三個單音步節奏上不能形成與甲型句式相同的雙音步節奏鏈,但於二、四、六上,卻能與甲型句式的“平——仄——平”、“仄——平——仄”節奏鏈相對應,故有幸被采而納之,列入律句範疇,成為七言的基本句式。那麽,以節奏鏈本性而言,乙型句式能否具有與甲型句式同等的聲律合理性呢?不能。

乙型句式的節奏鏈不是體現於三個連續相鄰的同聲雙音步節奏中,此其壹;而第二與第三個節奏點之間,相隔了壹個單音步節奏,此其二;其三,最後壹個節奏點並不是真正的節奏點,因為它是第四個節奏的節蓋而不是節底。對此,格律派卻另有所論。

格律派認為,乙型句式的第三個節奏不是單音步,而是不同聲的雙音步節奏;因此,其節奏鏈仍然形成於前三個節奏中,並且第三個節奏點同樣落在節底上。但這種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對於句式的節奏,格律派也承認有兩種劃分,即“二、二、二、壹”與“二、二、壹、二”式。這種劃分,是由句式前四後三的構架及音節的同聲所決定。因此,乙型句式的後三之“平仄仄”與“仄平平”。只能作“壹、二”劃分,而不能劃分為“二、壹”。這與丙型句式後三系“壹、二”程式,毫無二致。有什麽根據或理由可將壹個原本同聲雙音步節奏強行割裂開來,定後壹個音節為單音步節奏,將前壹個音節重新與原本是單音步節奏硬湊成壹個異聲雙音步節奏,從而將本然劃分的“壹、二”改成人為的“二、壹”劃分呢?如果四個基本句式都以“二、二、二、壹”框定,那麽“二、二、壹、二”句式又在哪裏呢?不能認為下引這種說法是確切的:“句內音步切分壹般是‘2+2+1’和‘2+2+2+1’,使之出音頓律音步節奏。”(《漢語節律學》第237頁)確切的說,不是“壹般是”,而是“ 壹半是”;即四個基本句式中只有甲型兩個句式才是“二、二、二、壹”劃分。另壹半,即乙型兩個句式只能是“二、二、壹、二”劃分。難道這種劃分就不能“使之出音頓律音步節奏”?

平仄格律只能據於同聲雙音步節奏才得以形成,否則,律句及其產生就成為無稽之談。這就是說,律句不能從異聲雙音步節奏中產生,也不允許有異聲雙音步節奏存在。“正體”之謂,主要就界定於此。

由於乙型句式於節奏平仄相間上的缺陷,致使不能內在地形成節奏鏈,只是憑著二、四、六位置上與甲型句式節奏鏈的相應,才獲得對等的資格。因此,嚴格地說,乙型句式決不是完整的律句,至多也只能算是準律句,故它與甲型句式相提並論,是十分勉強的。

由此可見,平仄格律的四個基本句式中,只有兩個句式是無可挑剔的,另兩個句式則絕非無瑕可擊。因此,僅就句式之正體而言,已談不上什麽完美無缺。換句話說,律句總體的聲律合理性,已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