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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職責和紀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章職責和紀律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a)公正執法和公平行事;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3)禮貌待人,文明履職;
(4)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壹條人民警察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當立即救助;對於要求解決糾紛的公民,應當給予幫助;應及時調查和處理警察針對公民的案件。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端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人民警察日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