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為解決合同當事人爭議的壹種有效方式,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逐漸被社會所重視和接受,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就可以證明這壹點。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對仲裁的期望越來越高。人們不僅要求仲裁機構提高辦案效率、公正性和及時性,還要求仲裁委員會更加人性化、民主化,更有文化品位。從某種意義上說,當事人放棄去法院訴訟,同意仲裁,是選擇了仲裁的文化背景和相對寬松的環境。作為國際化大都市之壹,上海深厚的仲裁文化底蘊不僅與其仲裁地位有關,還與其經濟文化地位有關。因此,上海仲裁委員會的文化品位備受關註。
壹、對仲裁文化含義的理解
說到仲裁文化,當然要明白什麽是文化。廣義而言,文化原本是指人類社會在歷史實踐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它包括人類的精神世界,甚至包括人類創造的烙有人類精神烙印的物質世界。狹義上是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相應的機構和組織。在社會實踐中,人們往往把文化稱為素養,包括語文知識。中國古籍中“文化”的含義也被認為是素養和啟蒙。《說文解字》說“文,錯畫也”“華,教也”。南齊王戎《曲水詩序》“設靈理於風物,施文化以柔遠”。西方社會認為“文化”壹詞來源於拉丁語“Culture”,原意為耕作或種植植物。當時學者用這個詞來表示精神上或心理上的修養。從時間的縱向來看,古代的石斧、玉琮、陶片被稱為某壹時期的文化,如仰韶文化。秦磚、漢瓦、、唐繪畫反映了不同時代的生產力和價值關系,從中我們感受到了文化淵源和審美趣味;從空間的角度來看,不同地區同時存在不同的文化。當今的社會文化是由無數的企業文化、社區文化和辦公室文化組成的。當然,仲裁委員會不能成為文化沙漠。無論我們是否意識到,仲裁文化歸根結底是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文化、社區文化和辦公室文化相比,仲裁文化的影響力更廣,輻射力更深,影響力更持久。由於仲裁委員會除了貿促會下屬的仲裁機構設在上海外,只有壹個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文化地位備受關註,中外企事業單位都在關註,因此影響廣泛;而且由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不受地域限制,也不受等級管轄,全國各地甚至海外的法人只要有仲裁協議,都可以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參與仲裁活動,因此輻射性很深;還有,由於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沒有上訴和再審,裁決書和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其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不是短暫的,而是假裝行使的持久。正是由於這些區別於其他社區文化的特點,培育和弘揚仲裁文化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仲裁案件的來源與仲裁文化密切相關。
從實踐來看,仲裁案件的來源比法院訴訟案件的來源更有條件,進門相對困難。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有仲裁協議或合同中有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必須有效,而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沒有這種附加條件。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接受: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理由;4、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另壹方面,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時,必須有仲裁協議,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必須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說,從舉證時間上看,仲裁的舉證早於訴訟的舉證。仲裁委受理案件,首先需要當事人“舉證”,即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因此,立案前的舉證是仲裁不同於訴訟的壹個特征,這是由仲裁的性質決定的。訴訟可以在庭審時質證證據,但仲裁必須要求當事人在立案前“證明”仲裁的書面協議。雖然有這樣的設置,但並不影響仲裁案件的來源。仲裁本身的優勢決定了仲裁案件的來源。仲裁協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發生糾紛時,通過排除法院幹預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做出這個選擇,首先是基於自信。雙方都認為我們簽訂的合同在履行時不可能有爭議。即使有糾紛,也不太可能訴諸法院,而是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請我叔叔仲裁。其次,基於信任,雙方認為仲裁委員會選擇仲裁解決可能發生的糾紛是及時、公正的,仲裁結果是可靠的;最後,是基於對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員的信任。雙方都清楚,能擔任仲裁員的壹般是國內外法律、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教授、學者,以及具有豐富仲裁審判經濟管理經驗的人。不難看出,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糾紛,反映了他們潛意識裏對仲裁文化的認知。筆者認為,弘揚和培育仲裁文化有助於提高仲裁委員會的聲譽,擴大仲裁案件的來源,促進仲裁員帶頭成為學習型人。
第三,仲裁文化的發展應從多方面入手。
仲裁文化的內涵是深刻的,包括仲裁的歷史淵源、仲裁文書的制作、仲裁機構的設置、仲裁環境的設計、仲裁的語言特點、仲裁員的文明行為等等。比如從仲裁環境來說,無論是第壹屆仲裁委員會的辦公環境,還是現在仲裁委員會的環境設置,都給人壹種安靜、簡潔、莊重的感覺。工作人員和藹可親,形成了獨特的仲裁文化氛圍,讓人倍感溫暖。仲裁員和常駐人員之間沒有距離感,當事人在這裏就像到了自己的辦公室壹樣。筆者認為這其實也是仲裁文化的內容之壹;看法院和仲裁庭的氛圍也體現了不同的文化色彩,法院有嚴整感,仲裁委和藹可親;法院聽證會不僅有高腳椅、黑色法官袍、高掛的國徽,還有小木槌壹樣的木槌,而仲裁委員會聽證會沒有這些設置。仲裁員席上坐著壹三個穿著個性化服裝的某個年齡的仲裁員。訴訟和仲裁在外在直觀上有很大不同,這也是仲裁文化的特點之壹。
訴訟是二審終審制,仲裁裁決是終局的。法官不能由當事人指定,但仲裁員可以由當事人指定;法律特別規定,擔任仲裁員的資格不僅必須是公正正派所必需的道德要求,還必須具備八年以上仲裁或司法實踐的要求,這說明仲裁法非常重視仲裁員的實踐知識,而不僅僅是書本知識。從知識的構成來看,人的知識無非是兩塊,即書本知識和實踐知識。“讀萬卷書,行萬裏路”說的是實踐,從實踐中積累有用的知識需要壹定的時間。《仲裁法》將八年作為取得仲裁員資格的必要條件之壹,絕非可有可無,而是強調在實踐中積累的知識對於公正及時地審理糾紛是多麽重要。由此可見,仲裁文化與其他部門的壹個不同之處在於,仲裁文化突出實踐知識。八年不僅積累了法律知識,也為仲裁員培養了文化底蘊,形成了獨特的仲裁文化基礎。目前,上海仲裁委員會在宣傳仲裁文化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主要領導還分別到有關部門積極宣傳仲裁法。派駐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大多平易近人,談吐得體,舉止文明,仲裁文書的措辭體現出濃厚的文化味道。仲裁員在各自崗位或某壹領域有壹定的成就或威望。筆者建議還可以加強與媒體,尤其是廣播電視,包括文化宣傳部門的聯系,通過視覺媒體讓更多不同的社會階層了解仲裁委員會。前不久,在紀念毛澤東誕辰的詩歌朗誦會上,出現了上海法官團隊,體現了司法文化與文藝宣傳的結合,值得借鑒。
仲裁文化與仲裁員密切相關。仲裁人應該善於和各種文化層次的人打交道。在處理糾紛時,他們不僅要運用法律法規知識,還要運用自身的文化知識。“所謂的作家,不過是在做壹些彌補世界的事情罷了。”壹個平時註重學習,有壹定文化背景的人,無論是談話還是寫仲裁文書,都會透露出壹種文化氛圍,讓當事人在與妳接觸的過程中,感覺是在與壹位長者、智者對話,從而加深對仲裁內涵的理解。去年,筆者處理了這樣壹個案例。申請人某金屬制品公司訴被申請人某裝飾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15.8萬元。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辯稱,款項已退還,申請人的財務收據當庭出示。申請人認為這張財務收款憑證可能是假的,提出要回去核對後才能下定論。提交人同意申請人的請求,允許他在審判後壹周內提交新的證據。同時,請雙方法定代表人到仲裁委員會談話,了解還款時間、地點及當事人到場情況。在發現雙方債務結算中所描述的時間、地點、還款過程完全壹致後,申請人最終承認財務收據上的公章是真實的,並表示無需再做任何鑒定。這說明這個案子是確鑿的。申請人是合夥企業。結案時,提交人沒有采取拒絕申請的僵硬態度,而是給了申請人壹個體面的下臺機會。作者告訴他,證據對妳不利,妳的仲裁請求難以支持。如果以後有新的證據證明對方沒有返還工程款,可以再次申請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撤回仲裁申請,請求仲裁委員會準許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作出決定,同意其撤回仲裁申請的請求。申請人對此表示感謝。筆者認為,此舉有別於法院對當事人的靈活處理,體現了仲裁委員會壹貫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為仲裁理念,最大限度和平解決合同糾紛,在公正及時解決的基礎上,努力使仲裁活動中的受害方有尊嚴地下臺的精神。筆者認為,仲裁的概念屬於仲裁文化的範疇。在仲裁活動中,雙方壹視同仁,沒有偏見,但他們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他們也可以不斥責或嘲笑理虧的壹方。畢竟,仲裁協議的訂立包括了不可抗辯方的參與。他們的訴求在這次仲裁活動中得不到支持,並不代表他們不再選擇仲裁,而是讓他們覺得在以後的商業和經濟活動中仍然信任仲裁。不要在法庭上對他們冷嘲熱諷。沒有他們的參與選擇,就沒有仲裁的來源,這是與法院審理的另壹個顯著區別。筆者認為,千萬不要感情用事,過分訓斥當事人,辦案不能失去壹個案源。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在於,當事人壹方往往不主動到庭,法院傳票要來就來,不到就走。朝廷不怕妳不去。但是,仲裁當事人去仲裁庭完全是出於當事人的私權,即出於自願。如果仲裁委對當事人漠不關心,仲裁員對當事人冷嘲熱諷,當事人以後就不可能選擇仲裁。我認為,我們僅僅強調仲裁的及時和公正是不夠的,還應該突出仲裁獨特的靈活文化。仲裁委員會感謝爭議雙方對仲裁委員會的信任。基於您的信任,我們將憑借我們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及時公正地評價裁判的優劣,希望爭議雙方帶著信任來,帶著信念走。當事人不僅對案件是非曲直的正義性深信不疑,更被仲裁委寬松的氛圍、仲裁員慷慨大方的語言、仲裁文化的透徹說理所折服,以至於當事人離開仲裁委就是仲裁文化的宣傳員,是仲裁案源的“回頭客”。明白這個道理很重要。不僅要走訪宣傳仲裁法讓更多人了解仲裁,還要針對“回頭客”制作文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證我國仲裁事業的蓬勃發展。在“回頭客”上做文章,需要我們發揚仲裁文化,並以此為優勢,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仲裁案源。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仲裁完全沒有剛性,質量極差、糾纏不清的當事人應對裁決負全責,這也是保證仲裁及時公正的必然途徑。筆者曾辦理過這樣壹起案件,某凈化設備(上海)有限公司(申請人)和某機電設備成套有限公司(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生物除臭設備購銷款。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申請人庭審後悔罪,經耐心勸說後自行其是。至此,為維護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庭作出裁決,裁定被申請人支付全部欠款,並支付逾期銀行利息4978.6438+02元。申請人據此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認定仲裁程序完全合法,不支持被申請人的無理糾纏。筆者認為,仲裁文化本身並不排斥僵化的壹面,否則公平性就無法保證。公平是仲裁文化的核心。
歸根結底,仲裁文化的推廣離不開每個仲裁員的文化推廣。可以說,仲裁文化的傳播者是每壹個仲裁員,加強學習,與時俱進,不斷增強弘揚仲裁文化的自覺性,應該是每壹個仲裁員的任務。需要註意的是,仲裁員普遍受過良好教育,這是弘揚仲裁文化的優勢,但學歷不等於能力。高學歷只是指他們接受過高等教育,推廣仲裁文化是壹種主觀主動的實踐,需要我們不斷學習新知識。仲裁員應該是多技能的。除了自己的專業知識,還要學習很多,包括哲學、法律、文學、邏輯、象棋、鋼琴、字畫、攝影、古玩收藏、藝術以及人類創造的其他壹切多元化的文化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推動仲裁文化的發展。商事仲裁的特點與仲裁文化的培育和弘揚:查看國家司法考試>的所有文檔資源;&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