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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為壹名優秀的監獄警察

妳好:

請參考以下文章: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要求,把構建和諧社會擺在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並列的突出位置。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背景和客觀形勢,為各行各業、各部門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同時也對各部門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要在找準自身定位的基礎上,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首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監獄系統必須以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為中心任務。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監獄工作的社會定位是在滿足社會基本需求的基礎上,進壹步提高罪犯的坦白率和改造率,使罪犯從社會的“不合格”產品轉化為社會的“合格”產品,使其出獄後不再危害社會和人民,從而降低重新犯罪率(當然,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復雜的, 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重新犯罪都歸咎於罪犯改造質量低下和監獄工作的失敗)監獄工作就是這樣壹項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的偉大事業。 監獄系統通過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使罪犯順利回歸和融入社會,成為自立守法的公民,為社會增添了和諧因素,有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否則,如果這些罪犯沒有得到真正有效的改造,反社會意識沒有消除,他們回歸社會後仍然會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說明監獄制度不僅為社會增加了和諧因素,也增加了不和諧因素。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在監獄基礎設施比較健全、技術設備比較完善的條件下,要在“收、管、不跑”的基礎上,努力“改造”罪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形勢要求監獄系統必須把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放在中心位置,只有改造好罪犯;只有他們回歸社會,監獄當局才能將影響社會和諧的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

二、構建“和諧的改造關系”是新形勢下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的基本前提。

監獄工作發展的客觀規律表明,改造罪犯過程中的基本矛盾是幹警與罪犯之間改造與被改造的矛盾,監獄的壹切執法管理行為最終都需要通過幹警實施的改造和罪犯對改造的接受來實現。在這對基本矛盾中,警察作為“執行主體”,具有非常明顯的主導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罪犯作為“服刑主體”,需要通過服刑接受警察的改造,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從具體的改革工作來看,監獄工作中的很多問題,往往是幹警沒有處理好這個矛盾造成的。壹方面,受傳統行刑觀念的影響,幹警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往往存在“欺軟怕硬”的心態,容易表現出冷漠、生硬的態度,導致改造效果不佳;另壹方面,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犯罪分子的維權意識和自我意識得到了提高,有利於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但也帶來了壹些不利影響。壹個突出因素是罪犯只要求實現權利而不履行改造義務,反改造行為日益突出。這說明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改造罪犯的難度加大了,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的標準提高了。需要幹警更好地處理警民關系,更快地提高改造能力。但是,在諸多因素的影響下,壹些幹警在執法過程中不能正確處理與罪犯的關系,往往會激化改造與被改造的矛盾,阻礙改造工作,使各項工作處於被動和不利的局面。導致部分民警有時感到束手無策,日常執法工作中出現“管不了”、“不願意管”、“不敢管”的三不現象,甚至出現個別民警有所隱瞞、多做壹件事、不履行職責的“不作為”現象。

從這個角度看,監獄工作中警察工作與罪犯改造的關系是壹個根本性的問題。推進監獄工作的創新發展,必須更新觀念,摒棄傳統的行刑觀念,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構建幹警工作與罪犯改造的“和諧改造關系”。

1.構建“和諧轉化關系”的基本含義。

“和”具有濃厚的中國優秀傳統文化色彩。所謂“和”,按照相關文獻的解釋,就是和諧、協調,即各種事物之間的協調要達到對稱、適當的程度。孔子說:“和為貴”,這是和諧中的重中之重。在壹個“和諧”的社會中,各種社會資源應該是適當的,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諧”並不否認矛盾的存在,而是要求人們正確處理矛盾,在處理矛盾的過程中實現各種事物之間的對立統壹。

監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為了實現社會的基本需求,完成改造人的根本任務,監獄也需要建立和諧的警務工作與罪犯改造的關系。只有這樣,監獄才能實現其根本功能,滿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構建和諧監獄的重構關系中,也承認矛盾關系的存在,承認各種矛盾在對立統壹的過程中達到和諧,使各種事物依靠矛盾運動的規律獲得發展的動力。正是根據這種矛盾運動的規律性,需要在警察工作和改造罪犯之間建立壹種和諧的關系。總體而言,構建監獄和諧轉化關系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和諧是基於各自的法律地位。兩者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確。監獄警察是執法者,他們的工作就是執行刑罰。罪犯是犯人,罪犯通過服刑達到改造的目的。堅決維護這壹法律地位,是建立和諧轉化關系的根本基礎,不可動搖。

(2)它們之間的矛盾應該是統壹的。也就是說,警察改造罪犯和改造罪犯的矛盾應該統壹在“改造好罪犯”上,警察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使他們改造好,罪犯接受改造的目的也是使他們改造好。同時,“和諧轉化關系”還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達到統壹的狀態:警察執法與罪犯守法的統壹、警察行刑行為與罪犯監禁行為的統壹、警察管理與罪犯管理的統壹。更為關鍵的是,要把維護法律正義與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統壹起來,在懲罰改造罪犯的過程中註意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以追求壹個良好的執法結果,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3)這種和諧關系主要是指幹警工作與罪犯改造之間的和諧關系。建立和諧的改造關系,對於幹警來說,要按照現代行刑理念和完成監獄根本任務的需要,進行公正、公平、文明執法;對於罪犯,要遵紀守法,積極接受改造,提出正當的改造需求,依法文明服刑,通過文明的監獄行為維護和諧的改造秩序。這種關系是雙向的良性互動關系,是相互互動的。目的是實現警官工作和罪犯改造之間的和諧。不是那種警察向罪犯單向灌輸的關系,也不是那種罪犯單方面甚至無理向警察提出要求和條件的關系。也不能簡單地把和諧轉化關系的建立歸結於警察與罪犯的人際關系。不要留下將“和”庸俗化的誤解,更不要抹殺或混淆兩者的界限。和諧不是“妥協”,更不是庸俗的人際關系。幹警不應僅僅因為要構建“和諧改造關系”,就淡化身份意識,混淆與罪犯的關系,導致界限不清甚至相互勾結,背離了“和諧改造關系”的精神實質,後果將不堪設想。同時,監獄也要做好對罪犯的教育工作,讓他們明白,構建“和諧的改造關系”對他們的監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要依法文明服刑,防止他們以此為借口向幹警提出抗拒改造的無理要求。

壹般而言,所謂“和諧改造關系”,是指在對罪犯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幹警與罪犯之間的各種有機聯系,是幹警在依法嚴格管理、科學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形成的互動。

2.監獄系統為什麽要構建“和諧轉化關系”?

(1)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監獄工作的要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壹項偉大的時代工程,需要各條戰線、各行業、各種力量綜合發揮作用,以滿足實現這壹目標的各種要求。在處理各種關系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以公平正義為根本尺度,采取各種措施消除社會中存在的不和諧因素,努力促進人與物的和諧。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警察也要符合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把公平正義作為處理警察工作與罪犯改造關系的根本原則,努力促進警察工作與罪犯改造的和諧。作為社會的公共行政部門,監獄工作的基本職能是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只有在工作中保持幹警與罪犯的和諧關系,才能調動罪犯參與改造的積極性,變消極改造為積極改造,這將很容易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同時也為社會增添了和諧因素,為監獄實現其根本功能奠定了基礎。

(2)這是監獄工作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的要求。很多時候,我們壹提到對罪犯的教育效果不理想,改造質量不高,就很自然地認為這是針對性教育不力造成的。但我們往往忽略了,教育效果差也與我們沒有處理好警民關系,沒有采取正確的方法有關。同樣的改造內容,在和諧的關系中進行,容易被認可;如果是在不和諧甚至敵對的關系中進行,很容易被拒絕。警察和罪犯最基本的關系就是改造和被改造的關系。長期對立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在壹定程度上容易引發沖突。“和諧轉化關系”有利於警察正確處理這種矛盾和沖突。當代哲學的相關研究明確指出,建立“和諧”關系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存在矛盾或矛盾的大小,而在於能否及時發現矛盾並正確妥善處理。壹旦正確處理改造與被改造的矛盾,產生和諧互動,罪犯就會願意接受幹警提出的各種改造要求,不斷增強自我改造的積極性,提高改造效果和質量。如果警察的工作和罪犯的改造之間沒有和諧的關系,警察仍然用壹種傳統的方式來維護他們對罪犯的至高無上和咄咄逼人的地位,仍然保持壓制和壓制的關系,就容易使罪犯抗拒警察,這不利於矛盾的解決,也不利於和諧的互動,教育效果就不理想,罪犯改造的質量也不會提高。

(3)這是改造罪犯的科學原則對現代監獄工作的要求。監獄管理的主體是人民警察,這是不爭的事實,也是監獄法賦予我們的神聖職責。但是,法理清楚地表明,罪犯也是監獄法律關系的主體之壹,不是被動和被被動的客體,而是教育和改造的主體。然而,在罪犯認罪和接受教育改造的過程中,罪犯自身的主體地位通常得不到足夠的重視。可以這麽說;從刑罰執行的角度看,監獄警察是“執行主體”;從教育改造的角度看,罪犯是“服刑的主體”。哲學原理表明,主客體是相對的,轉化和被轉化的主客體是相互作用的。再者,在警察的指導和引導下,罪犯服刑的行為還是要靠自己,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尤其是自我改造的行為也需要自己來完成。如果罪犯不具備人的主體性,顯然不利於他們服刑和自我改造的行為,也無法很好地改造他們。由於警察和罪犯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在工作中保持警察與罪犯的和諧關系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對人的主體性的判斷。教育學原理也表明,只有警察與罪犯保持互動關系,罪犯的主體性才能在警察的主導作用下得以實現。也就是說,只有在罪犯有了參與教育改造的意識,有了自我改造的內在需求之後,罪犯才會主動同化,順應幹警的要求。如果警察在工作中不與罪犯建立“和諧的改造關系”,就不可能培養罪犯的參與感,維持他們之間的互動關系。

3.如何構建“和諧的轉化關系”。

(1)尊重罪犯的人格權。壹般來說,有壹種關於罪犯基本屬性的* *知識:罪犯是人,罪犯是犯了罪的人,罪犯不會因為刑事偵查而喪失應有的人格尊嚴,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罪犯具有“雙重性”。在刑法意義上,犯罪人的人格具有壹定的缺陷,因為他的“犯罪人格”導致他實施違法行為,但在自然屬性上,犯罪人的人格與正常人無異。不尊重罪犯的人格,就不能啟動他們改造的動力,就不能讓他們“洗心革面”。提高改革質量,培養守法公民的目標就會成為空中樓閣。總的來說,目前對罪犯打罵體罰的情況明顯減少,但在壹定程度上又出現了另壹種侵害方式,即通過冷暴力暗中侵害權利,讓罪犯無言以對。主要表現為:通過冷面、輕蔑的眼神、諷刺的語氣、諷刺的聲音、尖酸的話語等難以界定清楚的方式對待罪犯,這其實是壹種危害更大的侵權方式,侵害了罪犯的“人格權”。在罪犯的所有合法權益中,“人格權”是最基本的壹項。諷刺的語調、尖酸的話語,傷害了罪犯的自尊心,容易在罪犯的心靈上長期留下陰影,不利於罪犯服刑改造,也不利於他們回歸社會後保持正常的心態。其破壞力絕對不在體罰之下。在這種氛圍下,不可能建立和諧的轉化關系。因此,監獄幹警需要從思想深處解決罪犯的維權意識問題,隨時隨地註意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行為,個人也會打罵和懲罰罪犯。

(2)在嚴格依法管理的基礎上構建“和諧轉化關系”。依法嚴格管理是監獄警察隨時改造罪犯的前提。構建“和諧改革關系”並不是放棄嚴格管理,要求警察放棄警察執法的威嚴,混淆兩者之間的界限。無論什麽時候,警察與罪犯的關系都是壹種改造與被改造的矛盾。當矛盾發展到壹定階段,可能會激化。這是處理警察和罪犯關系的基本原則。如果混淆了兩者的界限,混淆了改革與改造的矛盾關系,顛倒了警察執法過程中的主客體地位,就不符合“和諧社會”對各種社會資源都要“適當”的基本要求,就會更加嚴重“不和諧”,對監獄事業的危害也會更大。警察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構建和諧的人際關系是壹種策略和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使幹警能夠正確處理與罪犯的矛盾關系,避免矛盾激化,從而為罪犯創造壹個安心改造的和諧氛圍。

(3)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要合法合理。“合法”要求警察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對罪犯行使行政管理權和教育權,做到嚴格、公正;“理性”要求幹警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改造罪犯,從而達到文明和諧。要明確警察在工作中可以處理好與罪犯的關系,在警察發揮主導作用的前提下,可以運用壹些正常文明的溝通原則,避免表現出生硬冷漠的態度。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不是給他們硬施舍,更不是因為他們處於弱勢地位而侵犯他們的合法權益;對罪犯進行嚴格管理,並不是要向罪犯表現出“恃強淩弱的心態”和漠不關心的態度;教育改造罪犯不是簡單的說教,更不是給罪犯灌輸思想。為了在建立和諧改造關系的過程中合法合理,改造罪犯要做到“三要”和“三不要”:“三要”是指善於疏導罪犯的不良情緒,盡力向罪犯說明改造的道理,不斷提高改造效果;“三不”就是不要把改造工作變成壓制罪犯正當改造需要的手段,不要讓罪犯胡作非為,不要刺激罪犯做出過激反應。

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歷史形勢下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的主要措施

1.完善和運行維護安全穩定長效工作機制,確保監獄安全穩定和諧。

監管安全始終是監獄工作的生命線,是監獄機關的首要職能,是監獄工作永無止境的主題,是確保工作進度的基本條件,是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的絕對前提,是確保社會和諧的首要因素,任何時候都不能掉以輕心。做好“改造人”這壹中心工作,必須繼續保障和加強監獄的安全穩定。對於監獄工作來說,監管的安全永遠是第壹位的,因為這是做好其他工作的基礎。沒有監獄的安全穩定,其他壹切都無從談起。不能因為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是中心任務和工作總目標,就放松監管和安全。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條件下,加強和鞏固監管安全,不能簡單地止步於防死,也不能簡單地止步於靠文山會海,而是要靠完善和運行維護安全穩定的長效工作機制。這裏有兩層意思:完美和操作。如果只強調完善,壹味紙上談兵,不加以利用,對維護安全穩定起不到實際作用。這個機制至少應該包括七個方面:壹是安全教育機制。通過經常性、規範性的宣傳教育活動,讓廣大幹警居安思危,牢固樹立資本意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二是安全責任機制。建立覆蓋全體員工的嚴密準確的安全責任體系網絡,實現職責明確、責權利對應的安全工作格局。三是檢查考核機制。將不同主體、不同方式的安全檢查活動規範化、系統化、科學化,確保各項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落到實處。同時實行科學的考核,獎優罰劣,充分調動人員和部門的積極性。四是監獄的動態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監獄形勢動態分析,使之更加科學規範,確保及時、準確、全面掌握罪犯思想和行為動態,及時預防和處理各類違法違紀行為。五是監獄調查機制。六是信息分析機制。第七,應急處理機制。通過改進和運行,達到鞏固和加強安全穩定工作的作用。這是實現“以改革為導向,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的前提和基礎。沒有這個基礎,監獄裏各種事故頻發,就無法著力提高改造質量,更無法營造和諧的改造氛圍。

依靠完善和運行維護安全穩定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監獄安全比依靠嚴防死守、文山會海更有保障、更穩定、更可靠、更可持續。與依靠經驗相比,它更具有先進性和預防性。長效機制可以使警務人員做到敵動我知、我先動,達到先發制人的目的。

2.把構建“科學的犯罪分類體系”作為壹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

對罪犯進行科學分類是提高改造質量和效果的基本條件。教育改造罪犯的壹個極其重要的規律是,壹切工作都要緊緊圍繞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來進行。為了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最大限度地優化改造效果,首先要解決教育改造罪犯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問題。這就需要我們科學地認識罪犯,對罪犯有壹個基本的分析,對罪犯有壹個科學的分類。建立“罪犯科學分類體系”是實現監、押、教分離,開展針對性教育和需求性教育,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和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對罪犯進行科學分類,才能科學全面地建設特色監獄和特色改造功能區,在特色改造功能區整合各種改造方式的功能,對罪犯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造和需求教育,最大限度地優化改造效果,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

對罪犯進行科學分類,也是監管改造工作構建“和諧改造關系”的基本要求。只有對罪犯進行科學分類後,警察才能有針對性地改造罪犯,充分調動罪犯積極接受改造的主觀能動性,實現警察與罪犯的良性互動,讓罪犯在和諧的改造氛圍中接受改造。

創新警察工作模式改造罪犯。

壹方面,創新現行工作模式,按照科學規律開展工作。構建和諧社會對監獄事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改造罪犯的難度,無形中增加了監獄幹警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量。然而,監獄幹警的工作模式基本沿襲了幾十年來形成的老路,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有壹定差距。如果不對現有的壹些工作模式進行改革,就很難保證監獄工作的質量。要改變那些陳舊的觀念,進壹步樹立現代的執行理念;要改變憑經驗辦事、靠個人權威推動工作的習慣,按照監獄工作的客觀規律提高工作質量;要改變主要依靠人力開展工作的方式,盡快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工作模式。

另壹方面,要創新罪犯改造模式,營造嚴肅、活潑、充滿活力的改造秩序。現有的監管改革工作雖然不能簡單概括為形式單壹、內容僵化,但確實存在觀念落後、內容過時、方法少的問題。監獄當局應努力改變這種僵化、沈悶、單壹的改造氛圍,努力營造壹種“嚴肅、活潑、緊張、有序”的改造秩序。目前,世界範圍內的教育改革浪潮已經席卷了學校生活的每壹個角落。作為教育場所的學校有這樣壹種改革趨勢:將傳授知識的學校轉變為培養豐富生活的學校。那麽,作為壹個特殊的教育場所,監獄也應該註意從這種變化中汲取靈感。不要僅僅把監獄作為關押和教化的場所。要把監獄建成有利於罪犯服刑和改造豐富生活的特殊學校,為罪犯改造創造良好、積極、健康的氛圍。要真正營造嚴肅、充滿活力、生動、有序的轉型秩序,就要創新當前轉型工作所堅持的理念、模式和方法,切實遵循教育轉型工作的客觀規律。這就要求監獄警察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要以罪犯為主體,警察要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堅持啟發式轉化方法,防止簡單灌輸;我們應該盡力因材施教。監獄在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上要實現“三個轉變”:從單壹的灌輸式教育向互動式教育轉變;從粗放的大眾化教學向個性化教學轉變;從生硬的說教到誘導教育。

5.協調三種轉換方法的功能。積極探索改造三種手段的協調機制,正確處理改造罪犯過程中改造三種手段的關系,註重形式與內容的統壹,充分發揮改造三種手段在罪犯改造活動中的作用,研究如何將不同的教育內容落實到不同的教育手段中,特別是充分發揮勞動手段的作用,將罪犯改造融入生產勞動過程,進壹步實現“勞動教養”。要不斷采取措施,豐富勞動改造的手段,充分調動罪犯勞動改造的積極性,使罪犯在勞動過程中受到教育和改造,不斷提高罪犯改造的質量。是否是“勞動教養”,可以用“四個有利於”來衡量:是否有利於矯正罪犯的不良習慣,有利於改變罪犯的不良行為習慣,有利於培養罪犯遵紀守法的觀念和學習勞動技能。

6.提高幹警的轉化能力;建立壹支專家警察隊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的因素是第壹位的。鄧小平同誌曾深刻指出,“人民是中國成功的關鍵”。能否真正提高罪犯改造的質量,取決於建設壹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紀律嚴明、執法公正的專家警察隊伍。這是為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提供智力支持的根本途徑。“專家型”幹警的標準應該是在復合型人才基礎上的“壹專多能”,通過“專家型”幹警解決監獄工作中的迫切問題。要建設這樣壹支專家警察隊伍,必須從提高警察改造罪犯的能力入手。

所謂“警察改造能力”,是指警察在依照國家法律履行改造罪犯職責的過程中,需要具備較高的控制、教育、管理、組織、協調、矯正等綜合素質。從監獄工作的根本目標來看,“警察的改造能力”也是警察在將罪犯從壹個“不合格”的產品轉化為守法公民的過程中所需要的綜合素質。“警察的改造能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對服刑全過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對罪犯的教育能力和對罪犯的組織管理能力。警察的改造能力不僅包括處理壹般社會事務的組織、協調和應變能力,還包括教育、管理和改造罪犯從事監管改造的專業能力。壹般來說,幹警的改造能力可以概括為八個方面:對服刑全過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對罪犯的教育能力、對罪犯的組織管理能力、監內偵查能力、對罪犯進行心理輔導和矯治的能力、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文字應用能力和與人交往的能力。

為了提高公安幹警的轉型能力,尤其需要采取以下三項措施:壹是加強人才的培養和培訓。根據警察訓練規劃的要求,合理安排有針對性的訓練項目。要在抓好普及教育的基礎上,抓好重點培養,把那些政治過硬、理論基礎紮實、敬業精神突出、創新意識強的骨幹幹警作為培養鍛煉的重點,努力把他們培養成為“專家型”幹警。要打通培訓渠道,建立上下結合、內外互補的培訓網絡。二是做好青年幹警的輔導工作,提升轉化能力。近年來,監獄系統引進了許多高校畢業生。這些新生力量具有敏銳的思維、豐富的知識和開拓精神。但在與具有強烈反改造經驗的罪犯肉搏的過程中,解決問題的途徑不多,控制局面的能力不強,容易產生厭倦、畏難和急躁情緒。監獄機關必須積極創造條件,著力提高青年幹警的政治素質和改造能力。在把年輕幹警推向工作第壹線的同時,要把傳幫帶的任務交給老同誌,讓他們盡快把自己的愛崗敬業精神和豐富的改革經驗傳授給年輕同誌。第三,要著力提高幹警對罪犯進行心理矯治的能力。總的來說,在八種改造能力中,監獄幹警對罪犯進行心理矯治的能力尤為滯後,表現為專業知識和臨床實踐經驗不足,難以順利完成專業性要求較高的心理診斷和矯治工作。監獄當局要有計劃地培養和提高具有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等專業基礎的幹警,通過骨幹沈澱機制讓他們沈澱在監管壹線,多從事罪犯的心理臨床診斷和矯治活動,及時總結相關工作經驗;還應積極創造條件,邀請相關社會心理學家到監獄改革壹線參觀,對幹警進行心理臨床矯治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