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3公司拒絕給員工發工資,原因是員工因疫情缺勤。
被告人陳某等三人是某保安公司的員工,從事保安工作。2021年10月25日,陳某等三名員工提交勞動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其因疫情在同安區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間的勞動報酬。
不久後,同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陳某等三名員工的仲裁請求。裁決後,保安公司因不服裁決,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保安公司起訴稱,被告陳某等三人未經主管安排擅自離開工作場所,導致崗位空缺,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惹事生非,要求其在居家隔離期間除享受基本工資外,還應享受在崗補貼。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間,陳某等三人未上班,故保安公司無需支付其勞動報酬。
對此,陳某等三名員工回復稱,因疫情無法上班,保安公司應支付其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7日的工資。
疫情期間不能上班的公司還是要發工資的。
同安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等三名員工在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間,雖未到保安公司上班,但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家隔離,且陳某等三名員工居住的翔安區與工作的同安區之間的道路因疫情防控需要封閉。陳某等三名員工沒有上班,屬於“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5號)第壹條、第二條規定,保安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陳某等三名員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因此,同安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要求保安公司支付陳某等三名員工20265438年9月20日至20265438年6月7日+0的工資。
壹審判決後,保安公司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都說企業要和員工協商降低勞動報酬。
法官表示,企業因疫情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無力支付工資時,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工資、輪換工作崗位、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在做出降低勞動報酬、縮短工作時間等事項時,應當與勞動者充分、平等地溝通協商,達成壹致意見,並保留書面協商結果。不允許通過發布公告、通知等方式單方面改變工資標準。
而勞動者則應按照政府的通告等文件要求,如實申報行程,配合做好流向調查和核酸檢測工作,不得撒謊或隱瞞,因此應徹底檢查。避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工作生活的個人行為,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法官呼籲,在當前疫情形勢下,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齊心協力抗擊疫情,相互理解支持,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疫情期間工資維權的“三問”
●疫情期間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法官:疫情期間,不同工作條件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是不壹樣的。第壹,對於依法隔離的勞動者,企業應當照常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報酬。隔離期滿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在家工作的勞動者,根據企業安排,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或在線工作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在家工作時間在壹個工資支付期(30天)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對於正常到企業上班的勞動者,企業應當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是企業因停產停業造成職工不能上班,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由企業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
五是企業不得向違反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按時復工的勞動者支付工資或者生活費。
●企業是否可以因為疫情影響經營困難而延遲發放工資?
法官:是的。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職工工資的,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與本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達成書面協議後,可以延期支付,最長不超過30日,並在達成協議後3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能否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工資標準?
法官:可以,企業因疫情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工資、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