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個人欣賞或者免費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則不屬於侵權。但以營利為目的,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就是侵權。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說明某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刊登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為學校的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復制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公開發行;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費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國內發表;將已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