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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詩歌學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協會名稱:中國詩歌學會

英文名:中國詩歌學會

第二

本會是全國性的詩歌學術團體,是由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詩歌翻譯家、詩歌教育家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文章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和貫徹黨的文藝方針,團結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詩歌翻譯家和教育工作者,傳播創作信息,開展學術研討,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創作質量和理論水平,培養文學新人,編輯出版優秀作品,為繁榮詩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我們將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積極有序地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提高中華民族文化素質的工作。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協會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地址:北京雍和宮大街西樓胡同1號。

郵政編碼100007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舉辦各種類型的詩歌學術研討會和作品研討會;

(二)開展詩歌創作和出版的咨詢活動;

(三)開展國內外詩歌學術交流活動;

(4)組織詩人深入生活,參觀並建立“中國詩人之家”,詩人深入生活、采風的基地;

(5)編輯出版《中國詩歌學會會刊》;

(6)編輯出版詩歌選集、詩歌評論選集、詩歌選集和文化書籍,普及詩歌知識,提高詩人素質;

(七)建立中國詩詞出版社和中國詩詞書店;

(八)普及詩歌知識,提高詩人素質,建立詩歌藝術中心;

(9)為探索文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地位,加強與經濟科學界的聯系,開展與經濟科學界的聯誼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類型: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詩歌創作、詩歌理論、詩歌編輯、詩歌翻譯或詩歌教學等方面取得壹定成就,並在詩歌領域產生壹定影響的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詩歌翻譯、詩歌教育工作者,有權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作品;

(二)經聯合會聯絡部初審和專家組討論後,理事會授權聯絡部通過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在本協會刊物上發表作品的優先權,本協會編輯出版作品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建設;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局反映創作情況、學術信息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俱樂部應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如果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則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應報理事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表決,予以罷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和任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續展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批準。但延期續保不得超過65,438+0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協會閉會期間的學術活動和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應至少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壹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詩歌領域有較大影響和知名度,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是專職的;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主管部門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報民政部批準。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副主席或者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要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或委托副會長、秘書長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聘用各辦公室、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簽署總統委托的重要文件。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社會和個人支持;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6)下屬單位支付的管理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僅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業務建設和日常機構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我們協會配備了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相關信息應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中國作家協會同意,民政部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當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並原則需要撤銷時,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將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

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必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唯壹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註銷登記後,該協會即行終止。

第四十五條

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1998年2月28日主席團會議通過了章程(草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