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全縣農業行政執法計劃並組織實施,整頓和規範農資市場和農業生產秩序,保障和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宣傳農業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2.負責農作物種子(含果樹和熱作作物)、農藥、化肥、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檢疫、農村環保能源、民營天然橡膠執法檢查和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
3.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農業機械及零配件管理、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證發放及年檢、執法檢查、行政許可、收費和非道路農業機械事故處理的行政處罰。
4 .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農產品市場管理的市場信息執法檢查和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
5 .負責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金融、農村承包、農民負擔、基本農田保護管理的執法檢查和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
6 .負責鄉鎮企業執法檢查和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
7.負責對農業投入品市場進行定期執法檢查,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8 .負責受理農業投入品質量投訴,並做好調查處理結果和調解的應訴工作。
9 .負責執法工作總結和執法統計上報。
法律依據: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