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詩發端於南朝沈約等強調格律對仗的新體詩,在初唐沈全祺、宋文誌那裏得到進壹步發展定型,盛行於唐宋。韻在字、韻、偶聲調、對仗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
韻腳通常是平的,必須按照韻書上的字押韻。原則上只能用原韻,不能用鄰韻;即使稍微寬松壹點,鄰韻也只能用首句韻,稱為“借韻”韻也要求全詩壹韻,即壹韻到底,中間不允許變韻。第二、四、六、八句押韻,第壹句可以帶也可以不帶。五律以首句為正例,以韻為變例;七律以首句之韻為正例,非韻為變例。
擴展數據:
在壹副對聯中,平仄字和平仄字的總數是相等的。如果可以靈活處理的“135”要用平濁字而不用平濁字(或者要用平濁字而不用平濁字),那麽往往需要在這句話或對話中的適當位置把平濁字改成平濁字(或者把平濁字改成平濁字),以保持壹副對聯中平濁字的數量。
對偶的第壹個特點是句法要壹樣。比如《壹夜國外》第壹聯第壹句沒有謂語,第二句也是相對無意義句。對聯上句的句式是“主謂賓”,下句也是同樣的句式相反。頸聯用的是同樣的句式。
對偶的第二個特點是不能用相同的詞來對立。像“人有悲歡離合,月有沈浮”這樣的對仗,在詞曲中是允許的,在現代詩歌中是絕不允許的。事實上,除非是修辭所必需,現代詩歌中必須避免使用相同的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