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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西方文化中的地位和影響

基督教在許多方面影響了西方文化,它逐漸滲透到西方哲學、法律、教育、藝術(文學、音樂、建築、繪畫和雕塑等)中。)和科學。在哲學領域,基督教奠定了近代西方國家哲學思辨的傳統。正如恩格斯所說,“中世紀只知道壹種意識形態,即宗教和神學。”基督教哲學是羅馬天主教會的官方意識形態。它是壹種以上帝為核心,以神學為基礎的唯心主義思想體系。它經歷了早期教父哲學、中世紀經院哲學和現代新托馬斯主義三個階段。在早期的基督教哲學中,上帝與三位壹體的本體論證明,證明了在基督裏關於上帝的本性與人的本性相結合的爭論,以及對上帝的恩賜與人的罪性的人類學研究,構成了教父哲學的全部內容。北非錫伯族長奧古斯丁是早期教父哲學最著名的代表。作為壹個新柏拉圖主義者,他有意識地讓理性服從信仰,寫出了許多劃時代的著作,如《懺悔錄》、《論三位壹體》、《上帝之城》等,在西方哲學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經院哲學時期,經院哲學將理性運用於啟示,試圖證明信仰的教義來源於啟示而非理性,但信仰與理性並不相互排斥,基督教教義也可以通過理性推理得到論證和解釋。托馬斯?6?1阿奎那以創新的精神和淵博的知識為基督教創立了百科全書式的神學體系,是繼奧古斯丁主義之後的又壹完整的理論形態。為了牢固確立基督教哲學的地位和影響,同時也為了適應當時社會對理性的普遍要求,托馬斯利用亞裏士多德的實在論進壹步標榜自己對客觀知識和人類理性的認可。在他的哲學體系中,信仰主義、理性主義和神秘主義達到了高度統壹,將中世紀經院哲學推向了頂峰。經院哲學調和了理性與天主教,緩解了天主教因理性思潮沖擊而產生的危機。但理性壹旦進入神學的殿堂,也就埋下了讓神學衰落的種子。在法學領域,德國著名法學家魯道夫?6?1葉林有句名言:“羅馬三次征服世界,第壹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中世紀的歐洲是壹個被基督教神學家稱為“神聖秩序”的時代。根據基督教的信仰,世俗國家的地位和作用被貶低了,它只是壹個在教會旁邊或下面負責較低級事物的社會組織。直到20世紀後期(165438+),羅馬法的復興才開始立足於意大利。在東羅馬帝國得以保存和成熟的羅馬法又傳回到西方。雖然羅馬成文法的制定是以人們的宗教信仰為基礎的,但它的有效運行也是以此為基礎的。但是,與教會法相比,羅馬法具有鮮明的非宗教性質,逐漸成為王權抗衡宗教勢力的有力武器,使羅馬法獲得了與《聖經》同等的權威,得到了與《聖經》類似的尊重。公元1088年由博洛尼亞法學院羅馬法專家歐娜編纂的《查士丁尼法典》被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以至於聖比爾納抱怨歐洲法庭被查士丁尼法律包圍,再也聽不到上帝的命令。對此,教廷迫切需要從理論上論證宗教權力高於王權,教會高於國家。雖然羅馬法在西歐的復興與教會有直接關系,但教會更重視教會法,規定法律課程中的教會法應以宗教會議和教廷頒布的教規、命令為依據。公元1140年,埃爾納留的學生格拉西恩將歷次基督教會議和教皇法令匯編成冊,後被稱為《格拉西恩法令集》,從而促進了教會法的研究。當時,“城邦的統治者、政府官員和教會行政人員都來自同壹個階層,在同壹所大學接受教育,具有相同的知識背景;因此,有壹個不斷的相互批評的過程,這刺激了壹個有教養的公眾輿論的發展”(克裏斯托弗?6?道森:《宗教與西方文化的興起》,第216頁)。在教會法,尤其是民法的研究中,已經納入了正當性和合法政府的原則,納入了國家以法律為基礎的觀念。法律也開始被理解為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淩駕於個人意願之上的訴訟程序。現代羅馬法精神經歷了歐洲基督教世界的改造,是宗教信仰進壹步合理化和世俗化的產物。在教育領域,基督教也奠定了現代西方教育的基礎。”在中世紀早期,不僅在宗教生活的精神戒律中,而且在基督教文化的思想發展中,都有修道院的痕跡。它們被稱為西方文化的本篤會時代,因為從7世紀諾福克薩布利亞新基督教文化的興起,到12世紀城市生活的復興和公社的興起,更高層次文化的延續壹直保持在本篤會修道院,這是知識和文學創作的巨大源泉”(克裏斯托弗?6?1道森:宗教與西方文化的興起,第207頁)。嚴格來說,高等教育和大學制度都起源於中世紀的大教堂學校和修道院學校,其文化知識和各種學科也是在語法、修辭、邏輯、幾何、數學、天文和音樂“七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12世紀城市大學的誕生給西方社會的學術生活和教育體系帶來了深刻的變化。最初的大學不是按照君主的意誌組織起來的,而是由有誌於學習的人組織起來的。後來教會掌管大學事務,向意大利、法國、英國等老牌大學頒發特許狀,與主張辦學的貴族合作。這些大學以專科為主。意大利薩勒諾大學以醫學聞名,博洛尼亞大學以編纂《教會法典》和《羅馬法》聞名。當時最大的大學巴黎大學是哲學和神學的中心,是中世紀後期牛津、劍橋、布拉格、維也納等大學效仿的榜樣。威爾。6?1杜蘭在他的代表作《世界文明史》中寫道,自亞裏士多德以來,沒有壹個教育機構的影響力能與巴黎大學相比。在三個世紀裏,它不僅吸引了最多的學生,也吸引了最敏捷、最傑出的人,如阿貝拉、索爾茲伯裏的約翰、阿爾伯特大帝、布拉班特的西格爾、托馬斯?6?1阿奎那,波拿文都拉,羅傑?6?1培根,跳舞?6?1斯科特,威廉?6?1奧卡姆等。,幾乎構成了從1100到1400的哲學史。而這些大學者,壹定是那些偉大的老師在壹種激蕩人心,達到人類歷史上文明巔峰的氛圍中創造出來的。從歐洲歷史來看,各種教育制度、機構和設施的產生和發展都離不開基督教會。中世紀大學建立的壹些制度,如規定學生必須學習的課程、使用教科書、畢業後授予學生學位等,在西方高等教育中壹直傳承至今。在文學方面,中世紀早期的教會文學作品大多是描寫基督和聖徒生平的贊美詩和劇本。6?1阿奎那等人做過這項工作。至於盛行於中世紀的英雄史詩,最著名的有:西班牙的poema de mio cid,法國的《羅蘭之歌》,德國的《尼伯龍根之歌》,俄羅斯的《伊戈爾遠征記》等。,都深受基督教的影響,大多以基督教反抗異教的鬥爭形式表現出壹種求團結、抗外侮的英雄氣概。比如俄羅斯的英雄史詩《伊戈爾的遠征》,具有強烈的愛國主義和宗教意識,主角是為東正教利益而戰。馬克思評論說:“全詩具有英雄主義和基督教的性質,盡管多神教的因素仍然非常明顯。“此外,騎士文學盛行於中世紀,是騎士階層的文化觀念、精神人格和人生理想的文學表達。這類作品以忠於君主、宗教信仰和騎士精神為信條,歌頌騎士為榮譽、信仰和愛情而戰的獻身精神,暗示原始生命力如何與禁欲主義抗衡的悲劇主題。騎士抒情詩、騎士故事詩和騎士傳奇是騎士文學的三種主要類型。比如《亞歷山大的故事》用的是12音節,也叫“亞歷山大韻文”,是法國詩歌中的著名韻文。隨著城市和市民階層的興起,市民文化逐漸形成。進入12世紀後,市民創作的文學作品城市文學開始發展,成為中世紀繼教會文學、英雄史詩、騎士文學之後的第四種文學形式。就像塞萬提斯的《與風車作戰的唐》?6?1堂吉訶德,在整整1000年裏,西方人壹直無法擺脫精神與肉體的深刻矛盾。他們既痛苦又無奈地與周圍的壹切無休止地鬥爭,包括自己。這種神性與世俗性的矛盾,在中世紀最後壹位詩人但丁的《神曲》中表現得最為充分。它以基督教的天堂和地獄為主題,充滿了神學典故。它以基督教神學為最高指導思想,卻以異教徒維吉爾為指導。它既崇拜基督教的來世,又在其作品中謳歌現實生活。基督教文學,尤其是聖經,對歐美文學有著持久的影響。很多偉大的思想家、文學家、藝術家都從聖經中汲取營養,尋找素材。14世紀喬叟的代表作《坎特伯雷故事集》、16世紀英國著名戲劇家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17世紀英國詩人彌爾頓的《參孫與失樂園》、班揚的《天路歷程》和托馬斯?6?1曼恩筆下的約瑟和他的兄弟們都是根據《聖經》改編的。於是,聖經成了歐美文學取之不盡的源泉。在音樂中,基督教要表現上帝的愛,這就形成了上帝與人類之間的壹種情感交流,而音樂是這種情感最恰當的表達。世界上所有宗教中,只有基督教的音樂作品最多,音樂發展水平最高最快。羅馬帝國後期,教會音樂開始形成獨特的贊美詩體系。在中世紀,基督教聖劇和宗教音樂是歐洲音樂的主體。當時教會中湧現出許多作曲家、歌唱家和音樂理論家。比如公元6世紀,教皇格裏高利壹世花了十幾年的時間,挑選了許多典型的曲調,制定了許多演唱規則,形成了壹首音調簡單、旋律優美的格裏高利頌歌,至今在天主教會的彌撒儀式中普遍使用。它是壹首“格裏高利聖詠”,代表了教會的非人格精神力量,是歐洲公認的古典音樂典範。基督教音樂在其發展過程中,還利用了當時的俠義文化、法國吟遊詩人的歌謠、德國詩人的抒情詩,以擴大基督教的影響。與此同時,被稱為“奧爾加農”的多聲部宗教歌曲誕生了。到公元17世紀,基督教的新教音樂創造了清唱劇的形式。現代清唱劇大師亨德爾的代表作《彌賽亞》以其大規模的合唱、優美的朗誦、流暢舒適的詠嘆調成為影響最大、流傳最廣、最受歡迎的清唱劇。18世紀歐洲樂壇舉世聞名的大師巴赫,他創作的聖歌、清唱劇、經典歌曲、激情歌曲,蘊含著激昂的情感和詩意的沈思,使“巴洛克”的音樂風格達到了頂峰。可見,教會音樂不僅為中世紀歐洲音樂確立了模式、方法和風格,也為現代歐美世俗音樂,如交響樂、歌劇等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