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①監督監獄(含未成年人看守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執行機關實施犯罪活動是否合法;(二)監督勞動教養機關活動的合法性;(三)監督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假釋,以及監獄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對暫予監外執行是否不當的審批(決定);(四)檢查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超期羈押;⑤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革過程中執法司法人員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⑥審查逮捕服刑人員犯罪案件和勞動教養人員犯罪案件,審查起訴,監督偵查活動。
按照有關規定,省級檢察院或者市州檢察院在大型監獄、勞教所或者監獄、勞教所設立檢察院。其他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由監管場所所在地的市、州檢察院或者基層檢察院設立,派駐檢察人員開展檢察工作,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監管場所在押人員較少的,當地檢察院應當派出專職檢察官或者開展巡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