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探親、訪友、旅遊、留學、定居、就業或從事商務等其他非公務活動,需要申辦《中華人民***和國普通護照》。
(壹)請您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入國(境)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領表時請說明申請前往的國家(地區)和事由,以免領錯表格。
填寫《中國公民因私出入(國)境申請審批表》
填寫申請表時的註意事項(壹)《申請表》須用黑色或藍黑墨水填寫,字跡清楚、整潔,不準塗改。
(二)填寫申請人姓名須使用國家標準簡化漢字,與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壹致。
(三)“拼音姓名”,須按普通話拼寫:“出生日期”須與戶口簿、身份證壹致:“出生地”填寫省、直轄市即可:“婚姻狀況”按實際情況填寫。
(四)“戶口所在地”是指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須與戶口簿記載壹致。
(五)“政治面貌”可填“中***黨員”或“***青團員”或“民主黨派的名稱”或“群眾”。
(六)“文化程度”按國家主管教育部門承認的最高學歷填寫。“職業、職務、職稱”按申請人現狀況和國家承認的“職稱”填寫。
(七)“工作單位”須填寫全稱。申請人人事檔案與工作單位不壹致的,填寫現工作單位,在備註欄內註明檔案存放地。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存放在原單位的,填寫原單位。
(八)“屬第幾次申請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機關申請出境的次數。未被批準的也合並計算,並在備註欄內說明未批準情況。
(九)“本人簡歷”應從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準確、銜接。
(六)“文化程度”按國家主管教育部門承認的最高學歷填寫。“職業、職務、職稱”按申請人現狀況和國家承認的“職稱”填寫。
(七)“工作單位”須填寫全稱。申請人人事檔案與工作單位不壹致的,填寫現工作單位,在備註欄內註明檔案存放地。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存放在原單位的,填寫原單位。
(八)“屬第幾次申請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機關申請出境的次數。未被批準的也合並計算,並在備註欄內說明未批準情況。
(九)“本人簡歷”應從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準確、銜接。
(十)“國內外家庭主要成員”按應填寫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嶽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填寫。家庭成員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寫境外單位、地址。
(十壹)前往國家按出境後第壹個國家填寫(不含過境國家),事由只能選擇壹項。
(十二)“境外邀請人的情況及申請人關系”須填寫邀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境外住址、職業及與申請人關系的形成經過;出國留學填寫與境外學校聯系的方法與經過。
單位意見
關於單位或派出所意見的說明:
公民因私事出國出境,應提交所在單位或派出所的審核意見,具體要求是:
(壹)國家公職人員,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申請出國,由相應的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三)l4周歲以上(含14周歲)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未滿l4周歲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出具同意出國的意見,免交單位或派出所的意見。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近親屬的,須提交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如派出所或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等;
(四)上述(壹)(二)(三)類以外人員,如檔案存放在全國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職業介紹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見;檔案存放在本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的須分別由“中心”和所在區(縣)人事局或勞動局出具意見書。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統人才交流中心等僅限為中心存檔的本系統內部流動人員出具意見;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由壹、二兩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出具意見。檔案存放在外省、直轄市、省市(計劃單列市)人才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意見;
(六)軍隊幹部因私事出國的,除提供與出國事由相應的材料外,還需提交《軍隊幹部因私出國人員審查審批件》
(七)其他人員在北京市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
(八)在北京三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混合所有制企業中連續工作滿壹年並且在京暫住壹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暫住人員,因本企業業務需要出國的,由其暫住地的派出所、應聘單位和檔案所在地出具出國意見,待出入境管理處與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查無誤後,依法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為非本單位和非本系統的申請人出具意見書和加蓋公章,對違者將根據出入境管理體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單位或派出所意見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七)其他人員在北京市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
(八)在北京三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混合所有制企業中連續工作滿壹年並且在京暫住壹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暫住人員,因本企業業務需要出國的,由其暫住地的派出所、應聘單位和檔案所在地出具出國意見,待出入境管理處與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查無誤後,依法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為非本單位和非本系統的申請人出具意見書和加蓋公章,對違者將根據出入境管理體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單位或派出所意見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證明材料
申請出國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交驗下列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身份證,集體戶口的應提交集體戶口卡片。戶口簿與身份證項目不壹致或戶口尚在遷移中的,請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或落戶手續,外地遷京落戶的,身份證簽發地須做相應的變更。
二、提交按規定填寫完整並已簽署單位或派出所意見的《申請表》壹份。近期2寸直邊正面免冠彩色單人半身證件照1張(貼在申請表的相應位置)。照片標準:光面相紙,背景顏色為白色或淡藍色,著白色服裝的請用淡蘭色背景顏色,著其它顏色服裝最好使用白色背景,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公職人員不著制式服裝,兒童不系紅領巾。
尺寸為半身證件照尺寸 ,48毫米X33毫米;頭部寬度:21——24毫米;頭部長度:28——33毫米。
不符合上述要求及壹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機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三、根據出國事由的不同,您還需要準備下列國內有關單位證明材料:
(1)參加旅遊團隊出國旅遊,須提交有出國旅遊經營權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額旅遊(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出國自費留學,須提交北京市教委出具的“自費留學資格審核證明”(地址是:海澱區皂君廟甲四號)。公派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留學人員),須提交填寫完整的《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
(3)收養兒童出國定居,須提交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書、領養人的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
(4)由勞務公司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勞務公司出具的勞務項目的說明。
由境外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辦理出國就業的,須提交有境外就業經營權的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申請人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就業合同。
(5)出國進行文化交流的,須提交省級以上文化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6)以其他事由申請出國的,免交境外邀請材料。
提交申請表
在您備齊材料後,請本人攜帶全部原件和復印件(B5紙規格)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交申請,並回答有關詢問。您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2、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
3、相應的證明材料(收復印件的材料核驗原件);
4、已持有普通護照的,提交原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