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詞典》對“執行對象”壹詞的解釋是:執行對象是被執行的對象。執行對象又稱執行對象,是指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由執行機關指揮的對象。財產執行是基於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財產執行的執行對象有兩種,壹種是財產(包括有形財產權利和無形財產權利),壹種是可替代行為。根據法律文書的內容,法院需要完成的執行活動可以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貨物、有價證券等財產,也可以是要求債務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
執行目標的主要特征:
1,執行的標的是非防禦性的。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執行依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在不要求債權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也不需要法院核實某項財產確實屬於債務人所有或者由債務人支配,更不需要在執行程序中進行口頭辯論確認該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
2.執行標的合法。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執行確定的給付內容,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中止執行、變更或者撤銷執行依據、變更執行對象或者停止執行對象的執行。執行地的合法性由生效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和約束性決定。
3.執行對象的多樣性。包括兩個方面:第壹是實現基礎的多樣性。執行依據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制定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僅是具有國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還有公證仲裁機構和行政機關。
4、強制措施執行目標的多樣性。由於標的物內容的多樣性,相應的強制措施也是多樣的。
5、對執行標的執行的限制。包括兩層意思:第壹,民事執行的客體只能是壹定的財產和民事行為,不包括人身。第二,執行財產有壹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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