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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壹些關於球場的信息,最好是中英文的。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問題描述:

我要的基本就是法院以上官員用英語說的話。只要參與者有他們的職責,那是什麽?

詳細的話我會加分。

我要妳回答在法庭上看到的任何問題。

我想要和法庭有關的東西,如果我能找到的話。

另外就是官員在開庭和庭審、休庭、結案時的發言的大致內容。

辯護律師說的大概內容就是,就是這個模式。

分析:

常用法庭英語

藐視法庭-藐視法庭,藐視法庭

發現某人不服從法庭命令。也可以指擾亂法庭,例如,在法庭上大聲喧嘩或無禮。

藐視法庭罪的判決可能是由於未能服從法院的合法命令,表現出對法官的不尊重,通過惡劣的行為擾亂訴訟程序,或發布被認為可能危及公平審判的材料。法官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定的人進行處罰,如罰款或監禁。通常,與大陸法系的法官相比,孟法體系的法官擁有更大的權力宣布某人藐視法庭。

在英國法律(壹個習慣法管轄區)中,關於藐視法庭的法律部分載於判例法,部分載於《藐視法庭法》1981。藐視法庭可能是刑事或民事犯罪。

註:藐視法庭是壹項嚴重罪行,可被罰款或監禁。藐視法庭罪包括不遵守法庭命令、違反對法庭所做的承諾、妨礙司法公正等行為。

藐視法庭罪的處罰範圍極其廣泛:任何不服從、不尊重法院或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的言行都可以定罪。藐視法庭罪部分源於判例法,部分基於1981的《藐視法庭罪法案》。

藐視法庭罪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拖延或者拒絕提交證據;負責出庭作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有義務協助法院履行審判職責而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拒絕支付法院罰款;在法庭上辱罵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官的言語攻擊和無理糾纏;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共同過失--分擔責任和過失責任。

共同過失是對侵權索賠或訴訟的壹種普通法辯護。它適用於原告或索賠人由於自己的疏忽,造成或促成了他們所遭受的侵權損害的情況。例如,壹個行人不小心過馬路,被壹個同樣不小心駕駛的司機撞到。

註:事故中的傷者需要為事故和自身受傷程度分擔部分過失責任,得到的賠償金額會相對減少。

其適用範圍是,在這種民事侵權行為中,雙方都要對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意外傷害承擔壹定的責任。

對於《說明》中受害人過錯的性質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失信態度”、“違反社會義務”、“未盡到合理註意”和“不可預見”。“無信態度”理論認為,被害人的過錯是指被害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自己采取無信態度;“違反社會義務”說認為,每個人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負有合理的註意義務,違反這壹義務實際上構成違反社會義務;“未采取合理註意”理論認為,被害人有義務使自己處於安全狀態,不使加害人處於負責任的危險狀態。如果受害人違反了這壹義務而沒有給予合理的註意,不僅會使自己處於不安全的狀態,也會使他人處於有責任的不安全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有過錯;“不可預見說”認為受害人應當預見並且能夠預見到自己可能遭受的損害。

連續性-凹槽

法庭案件延期或推遲到另壹天。

註:案件的審理應當暫停,擇日再審。

版權-版權

版權法律授予某些文學或藝術作品的作者或創立者的無形權利,在壹段有限的時間內,此人被授予復制這些作品以供出版和銷售的特權。

註:版權是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發表、轉載、復制等專有權利。作品完成後版權自動產生並受法律保護,無需經過任何登記手續,但只有原創作品才能擁有版權。

美國第壹部著作權法是1790的著作權法,保障了作者在14年出版“地圖、圖表、書籍”的專有權。美國現行著作權法於1976年修訂,於1978年6月+10月1日生效。雖然美國版權法是國內法,但它在特定情況下保護外國作者的版權。即無論作者國籍如何,只要其作品在1978 65438+10月1之後首次在美國出版,美國版權法對其權利給予壹定的保護。外國作者的作品在1978之前發表的,必須是與美國簽訂著作權公約的有關國家的公民或者在美國有住所。關於版權侵權,美國版權法僅限於保護在美國的侵權行為。壹般來說,當版權侵權發生在美國境外時,美國版權法並不為版權所有者提供保護。

反訴-反訴、反訴和反訴

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的要求,即被告有權從原告那裏得到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

註意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如要求賠償。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以本次訴訟的原告為被告,根據起訴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的保護自己與本次訴訟有關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請求。原告提起的訴訟稱為本訴訟(或原訴訟),被告提起的訴訟稱為反訴。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指被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提出各種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反駁或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被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的不同,被告的反駁可以分為程序性反駁和實質性反駁。

法院指定律師:-法院指定律師和法院指定辯護律師。

被法院(法官)要求代表案件壹方或以案件需要的其他身份服務的律師。

註法院指定律師是指法院指定的代表案件當事人的律師。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為自己辯護。在司法實踐中,這壹保障被理解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每壹個重要階段都可以由其律師代理,其目的是有效保障刑事訴訟各階段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效保證法院的公正審判。如果被告因貧困而沒錢聘請律師,法院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法庭口譯員

將法庭聽證從英語翻譯成另壹種語言的人。如有要求,在所有刑事案件和執行兒童撫養令的案件中由國家出資提供。離婚或任何其他民事案件都沒有翻譯。

註意:法庭口譯員是將法庭審判的內容翻譯成其他語言的人。庭審口譯主要發生在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離婚等民事案件無權要求庭審口譯。

最早有記載的對“劍”的法庭解釋可以追溯到17世紀南非的殖民時期(Moeketsi,1999;米克爾森,2000年).科林·莫裏斯(1996)詳細記錄了1682和1820年在英國進行的配有口譯的審判(引自米克爾森,2000)。1682的庭審涉及壹起命案,訴訟雙方有多種語言背景。當時法院在決定哪壹方當事人有權享受法庭口譯服務時,並不是以各方的語言需求為標準,而是以階層為標準,即說英語的貴族有權享受口譯服務。1820審理的是壹起卡羅琳王後通奸案。本案中的法庭口譯不僅翻譯了證人證言的語言內容,還解釋了文化差異(Mikkelson,2000)。

美國聯邦法院於1978年頒布了1978《法庭口譯員法案》,要求法庭口譯員完整、準確、逐字翻譯源語言信息,不得修改或省略源語言信息,不得改變源語言的文體和語域。這壹法案為聯邦地區法院在美國為原告的民事和刑事訴訟中使用庭審口譯服務提供了依據,也為頒發庭審口譯員證書提供了依據,標誌著美國國會對庭審口譯這壹專業性極強的職業的認可。從此,法庭口譯成為壹個獨立的職業,為英語水平差的人提供語言服務。該法規定了兩類客戶:只能說或主要說英語以外的語言的客戶,以及有聽力障礙的客戶。

交叉詢問-交互式訊問

壹方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的律師或證人的提問。

徹底而無情地詢問以核實事實:審問。非正式燒烤。習語:對某人進行第三次審問。

註意所謂質證,按照英美法系的審判制度,控辯雙方都可以要求法庭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在法庭上,先由請求證人的壹方詢問證人,再由對方詢問證人,即控方訊問被告方證人或被告方訊問控方證人,即雙方對證人進行質證。

監管-監管、監護、拘留

決定孩子將住在哪裏以及如何決定孩子的法院命令。父母可以要求任何他們認為對孩子最有利的監護安排。

註壹般來說,羈押壹詞是指對客體的保管或占有,而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對被告人的羈押。子女監護權是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損害賠償金

壹方因法律錯誤而收到的賠償金。

註所謂損害賠償,是指壹方因為侵權而收到的壹筆錢。例如,法院判給工業事故的受害者壹千美元的損害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壹般是指法院作出的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所以也叫懲戒性賠償或懲罰性賠償。在《牛津法律詞典》中,報復性損害賠償、懲戒性損害賠償和司法性損害賠償是同義詞,是壹個術語,有時用來指判給的損害賠償,既是對原告的賠償,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

還有附帶損害、特殊損害等字眼。

約會強奸-約會* * *,約會* * *案。

在自願的社會交往中,女性的男性熟人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在此過程中,女性不願意接受性要求,並通過口頭拒絕、否認或請求停止和/或身體抵抗來抵抗這種行為。盡管賓夕法尼亞州的壹項判決裁定必須有壹些實際的身體上的抵抗,但是當事人互相認識或者女方自願與男方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並不能成為對性侵犯指控的合法辯護。

註意如果強迫* * *行為發生在約會上,那就叫“約會* * *”,和陌生人實施的* * *行為壹樣邪惡。約會強奸(dating * * *)是收購強奸的壹種,比性騷擾(性騷擾* * * ent)更嚴重,但又不同於* * *。

法庭日-法庭日

如果他/她認為他/她有可以在法庭上解決的不滿,每個人都有機會提起訴訟或利用法院系統。例句:“約翰終於有機會在法庭上抗議他的超速罰單。”

記下某人出庭申訴或辯護的日子。

債務人-債務人

對他人負有債務或履行義務的人,被稱為債權人;被強制支付索賠或要求的人;任何對索賠負有責任人,無論是到期的還是即將到期的。

票據債務人(債務人),即根據約定的條件,有義務向對方(債權人)承擔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壹方。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債務人必須對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服務和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也可以有債務人的資格。

法令-法院判決和命令

法院宣布案件事實的法律後果並命令執行法院判決的判決。

法令有時與決心和命令互換使用。

註:法院就案件所述事實而作出的裁決、判決、判令及裁定。法令(法院判決)有時可以被決心和命令所代替。

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令可分為臨時判令和永久判令,常見於離婚申請程序中。壹般來說,法院發出暫準判令後,除非收到反對意見,否則會在指定期限後發出永久判令。

契約合同

已簽署並交付的書面文件,通過該文件,壹個人(授予人)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另壹個人(受讓人);土地、房屋或遺產從壹個人到另壹個人的轉讓。

在孟法中,契約是壹種加蓋印章的文書,包含由個人交付的契約或合同,受契約約束的個人將契約交付給被授予契約的壹方。這種儀器不再需要密封。

註意: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只有在簽字蓋章並送交對方後才有效。合同上的印章被認為是法律上的有效對價。它壹般指土地、房屋和可繼承財產的轉讓。

事實上——事實上——而且實際

拉丁語的“事實上”常用來代替“實際的”,表示即使法律要求沒有得到滿足,法院也會將行使權力或實體的行為視為事實,就好像它擁有權力壹樣。

註意factual(事實的,實際的),factual是拉丁語,意思是“雖然法律上站不住腳,但實際上是被人們認可的。”比如:事實上的隔離(事實上的種族隔離);壹個事實政府(事實* * *);事實標準(實體標準)。

再比如Facto Corporation:地下工廠(underground factory),也稱“Corporation Facto”,是指沒有* * *頒發的合法執照就開始營業或生產的公司或工廠。公司或工廠。該公司或工廠雖非依法登記成立,但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比如負責人與他人簽訂合同後,未經* * * *允許,公司或工廠不得拒絕履行合同。

“簡”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符合法定的婚姻本質要求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公開長期共同生活的結合。英、德、美、日等國的法律都承認事實婚姻,我國立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經歷了承認——不承認——承認三個階段。

挪用公款-貪汙,挪用,挪用。

源自拉丁語,意為“扣除”,扣留或挪用他人持有的資金,尤指政府官員,或未能進行適當的會計核算。

Note Defalcation(貪汙/挪用/挪用公款)來源於拉丁語,意為“扣除、扣除”。這壹術語是指通過做假賬扣留或挪用公款。

誹謗-中傷

發表損害某人名譽的聲明。誹謗和中傷是誹謗。

註意誹謗,即非法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口頭誹謗和書面形式的誹謗都可以構成民事索賠或刑事犯罪的理由。

按照壹般的解釋,誹謗是指惡意的評論。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各國對誹謗罪的構成有不同的解釋。例如,在英國,誹謗被定義為“能夠使公民厭惡、嘲笑或鄙視的言論”和“在思維正常的人中使公民降低對他的評價的言論”。在美國,有許多有代表性的誹謗定義。美國最高法院對誹謗的定義是:“誹謗是對尊嚴的傷害。如果沒有其他正常原因,對壹個人的記錄是有害的,這種記錄對他人是虛假的或真實的,但受害人本人不是,他也應該承擔壹般的違法責任。”紐約州刑法第1340條規定:“惡意發表文字、印刷品、圖片、肖像、標誌或其他非言語物品,使生者或死者的記憶受到憎恨、鄙視、嘲笑或指責,孤立他人或傾向於被孤立,或傾向於損害他人或任何公司或社會在經驗或職業上的名譽,均屬誹謗。”

雖然英美等西方國家的法律對“誹謗罪”有不同的解釋,但基本上沒有超出美國法學會編纂的《侵權重述》中的定義:“傳播某種信息,傾向於損害他人的名譽,從而降低社會對他的尊重或阻止第三人與他發生關系,屬於誹謗罪。”(見美國法律研究所,《侵權行為重述》,第二版。費城:美國法律研究所,1975)

違約-未能履行責任/義務、違約、違反合同和缺勤。

未能履行法律義務,如未能按時償還貸款。

未能按要求出庭。

註違約意味著不履行法律義務。

此外,這個詞還指審判時不出庭。比如缺席判決。

防守/防守-防守,防守,防守

1)在刑事案件中,代表被告的律師在審判期間和審判前努力挫敗起訴方或原告的總稱。

2)對訴狀的回應,稱為積極抗辯,旨在反駁、擊敗或消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主張。

註: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否認相關指控或主張,同時提出對其不利的支持事實。

在訴訟中,當事人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的態度有:陳述(不否認事實)、不知道或不記得事實、承認事實(自認承認或先自認承認)、不作任何陳述(不爭辯)。對於自認,往往附有附帶聲明和主張其他事實或權利來對抗原告的請求,屬於抗辯。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所謂抗辯,是針對請求權的壹種抗辯方式,是指當事人通過主張與對方主張不同的事實或者法律關系,排除對方主張的事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