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電放提單上會顯示“交出”或“電傳放行”字樣。
因此,電放提單在英文中表示為交出提單或電傳釋放提單,而正本提單是正本提單。
根據《牛津現代法律術語詞典》,“投降”在法律術語中是“放棄某些東西”的意思。因此,在電子提單上標註“退保”字樣,表明簽發人不想賦予該單據應有的權利憑證功能。
電放提單上標註的“電放”字樣表明本單據項下的貨物交付與正本提單不同。
大多數人認為“自首”和“電傳釋放”是壹樣的,或者不知道兩者是否有區別。
嚴格來說還是有區別的。
帶有“退運”字樣的電子提單,表示由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根據其身份在目的港提貨。
帶有“電傳放貨”字樣的電傳放貨提單表明收貨人應通過電傳放貨提單的傳真在目的港提貨。
正本提單是承運人(船公司)收到貨物後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憑證。提單也代表了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壹種物權憑證(卸貨港交貨憑證功能)。
只有正本提單才具有物權憑證(卸貨港交貨憑證)的功能。正本提單壹旦放單,就意味著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消失,因此不再具有流通性和可轉讓性。因此,電子提單類似於海運單,它不是所有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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