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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部如何做好戰爭動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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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動員

國防動員,是國防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影響到戰爭的進程和結局,關系到國家的安危。無論是古代戰爭,還是現代戰爭;全面戰爭,還是局部戰爭;常規戰爭,還是非常規戰爭,都離不開動員。特別是在現代戰爭中,動員工作的地位越來越突出,作用越來越明顯。沒有充分的動員準備,就難以掌握戰爭的主動權、奪取戰爭的最後勝利。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動員工作,不斷完善動員法律規範。如法國,經過多年的積累,目前已有各種動員法令法規40余個,主要包括《法國總動員法》、法國人力動員法》、《法國物力動員法令》等。再如美國,1935年2月,國會通過了《克拉克法案》,對戰時動員狀態下的資本發行、戰時資源管理、戰時貿易、海戰保險等作出規定,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動員法規。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在總結戰時動員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並修改了壹系列動員法律規範,見諸於《1947年國家安全法》、《美國國防生產法》、《武裝部隊後備役法》、《戰略與重要物資儲存法》等重要法律之中。

我國對於動員法律制度建設也比較重視。早在革命戰爭年代,故領導的蘇維埃政權就制定了壹系列有關動員方面的規定。如1932年7月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戰爭動員與後方工作的訓令》,對動員機構的建立,人力物力動員的內容和權限等,作了明確規定。此後又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政府關於動員及代雇民夫牲口的規定》、《陜甘寧邊區戰時動員物資辦法》、《陜甘寧邊區戰時各級動員委員會組織規程》等,這些規範性文件的頒發實施,對於保證人力、物力動員的順利進行,支持革命戰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為加強我國的動員工作,我國最高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曾先後制定頒發了大量法律性文件。現在,國防法又以專章對國防動員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第壹節 國防動員的內涵和分類

壹、國防動員的內涵

國防動員,亦稱戰爭動員或動員,在1916年法國的《軍語詞典》即出現這壹概念。第壹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各國對戰爭動員活動的不斷改進,動員這壹概念也就不斷被賦予新的涵義。今天,動員作為各國公認的固定概念,國際上通行的軍事術語,已被普遍地使用。中國的情況略有特殊,即“動員”這壹概念有兩種涵義:是在軍事用語上指戰爭動員或國防動員;二是在普通用語中格動人們參加某項活動。為了區別起見,在壹些情況下應用“戰爭員”或“國防動員”,以便對其涵義加以限制,避免與第二種涵義相混淆。但在有些情況下,由於大的前提明確,不會產生異義,為避免累贅,也往往使用“動員”。這樣,在軍事術語中就出現了“戰爭員”、“國防動員”和“動員”並用的情形,但它們涵義相同,只是由於使用的場合不同,有時加以限制,有時不加限制。在國防法中如使用“動員”壹詞,顯然屬於不加限制的情況。我國兵役法第48條中所用的“動員”,也是指“戰爭動員”或“國防動員”。

當前,世界各國的辭書對“動員”的解釋不盡相同,《中國軍事百科全書·戰爭動員分冊》對動員的解釋是:“國家采取緊急措施,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統壹調動人力、物力、財力為戰爭服務。”根據這壹定義以及其他國家的有關解釋,我們對動員可以作如下幾點理解:

第壹,動員的主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動員是壹種高度體現國家意誌,維護國家利益,在國家的授權下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是國家履行職能的特殊表現。無論實行何種社會制度的國家,所進行的戰爭動員活動都反映著國家統治階級的政治目的。

第二,動員的對象,是壹切能夠為戰爭服務的“人力、物力、財力動員涉及到與戰爭相關的所有因素。首先,動員的主要對象是人。人是進行戰爭的主體,人的素質和條件、狀態,直接影響到動員的質量。在人的動員中,武裝力量的動員又是核心,並且是全部戰爭動員活動的重點。動員的初始涵義,原本是使軍隊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狀態,使後備役人員轉為現役,後來隨著“動員”涵義的擴展,不再僅僅限於武裝力量,但兵員動員仍然是整個動員的中心。因為武裝力量是戰爭的直接參加者。武裝力量動員之外的其他動員,基本上都是圍繞武裝力量進行並為其服務的,最終也要通過武裝力量才能對戰爭發生影響。其次,是物力的動員。武器、裝備和物資的生產、儲備、籌措,早已成為戰爭動員的重要內容。現代戰爭特別是高技術戰爭,對物力的依賴更強,對物力的要求越來越高。再次,是財力的動員。戰爭是經濟實力的競爭,要靠強大的財力支撐,財力是戰爭賴以進行的重要物質基礎。在現代戰爭特別是高技術戰爭條件下,財力的巨大消耗,使戰爭對財力的依賴性大大加強。壹個國家財力的強弱,對於國民經濟動員能力的高低及其動員程度消長,對於能否堅持戰爭,奪取戰爭的勝利有重大影響。

第三,動員的手段,是國家(或政治集團)“采取緊急措施”,通過轉變體制而形成的動員機制。由於戰爭具有突然性、緊迫性、危急性等特征,因而動員必須采取緊急、特殊、非常的手段。由於戰爭與和平是兩個不同條件下的特定狀態,為適應戰爭要求,動員必須將平時體制轉變為戰時體制,以保障戰爭機器的運轉。具體而言,就是要將法制措施、行政命令、政治發動、教育宣傳等各種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實施高度集中的領導與指揮、周密而嚴格地計劃和部署。統壹掌握、調動全國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充分發揮其效能。附員的手段中,既有發動、調動、調整、發掘的壹面,又有統制、管制、限制的壹面,前者為主,後者為輔,二者相輔相成.

第四,動員的實質,是將戰爭潛力轉化為戰爭實力。在動員之前,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外交等各個方面的力量,雖然具有影響戰爭的能力,但這種能力畢竟是潛在的,不是現實的。動員的目的,就是要通過采取特定的手段將其轉換為戰爭實力,壹切為了戰爭,壹切服務於戰爭。在有些情況下,動員也可能不是為了直接參戰。比如為了威懾敵對國家而進行“引而不發”的動員,為了防止意外而進行“備而不戰”的動員。但它們並未改變戰爭動員的實質,因為它們同樣進行了從戰爭潛力向戰爭實力的轉換。可以說,它們是戰爭動員的特殊表現形式。

第五,動員的作用,在於奪取戰略主動權,全力保障戰爭的實施。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①動員是確定戰略目標的依據之壹。制定戰略目標,必須考慮國家的動員能力。只有加強平時的動員準備,重視開發和積蓄戰爭潛力,增強戰爭實力,才能制定切實可行的戰略目標,駕馭戰爭全局。②動員是國家迅速實現平戰轉換的關鍵。通過動員,軍隊才能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體制,實施戰略展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及各個領域才能迅速轉入戰時軌道,形成強大的戰爭實力。③動員是奪取戰爭主動權的重要條件。戰爭是雙方實力的對抗,也是雙方綜合國力的較量。奪取戰爭主動權,不僅與軍事戰略直接相關,而且與綜合國力的消長也有很大關系。通過動員,才能及時形成戰爭所需要的各種力量,為奪取戰爭的主動權提供基本條件。④動員是保障戰時軍需民用的根本措施。通過動員,才能重新分配與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統籌安排軍需民用,重點保障軍隊所需要的兵員,保障擴大軍工生產所需要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等。

第六,動員的過程,分為平時的動員準備和戰時的動員實施。動員準備是動員實施的基礎。平時做好動員準備,積蓄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後備力量,不僅對戰時實施快速動員,奪取戰爭勝利具有重要意義,還可以起到遏制戰爭、威懾敵人的作用。動員的實施是依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和動員計劃組織實施的過程。在大規模戰爭中,動員不是壹次性行為,而可能貫穿於戰爭的全過程,根據戰爭的需要反復進行。能否有效而持續地實施動員,不僅取決於壹國的領土、人口、資源和工農業生產、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等方面的條件,取決於社會制度和戰爭性質、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還取決於組織動員的能力和動員準備的程度等。

二,動員的分類

對於動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按規模可以分為總動員和局部動員。按方式可以分為公開動員和秘密動員。公開動員是公開發布動員令,宣布進入戰爭狀態實施的動員;秘密動員是在各種偽裝措施掩護下隱蔽實施的動員。按戰爭進程可分為戰爭初期動員和持續動員。戰爭初期動員是在戰爭爆發前後較短時間內所進行的動員;持續動員是在戰爭初期動員後所進行的動員。有的國家把臨戰前或遭敵突然襲擊時所進行的動員稱為應急動員。按性質可以分為戰略進攻的動員和戰略防禦的動員;戰略進攻的動員是先發制人的動員,其特點是在對方無準備的情況下組織實施;戰略防禦動員是壹種後發制人的動員,其特點是在對方掌握戰爭主動權的情況下組織實施。

在我國國防法的規定中,主要從動員的規模這壹角度,將動員分為總動員和局部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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