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詞典》失收的明代新詞語例釋
與其他同類辭書相比,《大詞典》具有收詞豐富的特點。但由於漢語的詞語浩如煙海,有壹些詞語《大詞典》失於收錄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閱讀文獻的過程中,筆者檢得壹些首見於明代文獻而《大詞典》沒有收錄的詞語。筆者對這些詞語予以討論,以供編者增補詞條時參考。> > 白騙:蒙騙,誘人上當。> > (1)尤五心中冷笑,謂吾與爾何幹,既揚我刁,又願按院除我,此人若不白騙他壹場,枉得此刁名也。(《杜騙新書·強搶騙》)> > “白騙”,亦見於作品:> > (2)今日因看上袁家女兒,假傳旨意,弄了這壹般大搗子來,賃兩個兩個窮花子太監,穿上兩件蟒衣,使幾匹緞子,白騙了良家女兒來入了樂籍。(《續金瓶梅》10)> >(3)那時翟員外不肯幹休,使孫寡嘴、張斜眼子兩個幫閑來和李師師家說話,道:“收了他壹千五百兩財禮,外有金珠繡緞,插戴釵束,羊紅表裏,上下使過三 千多金。指銀瓶為名,白騙了我做個沒老婆的烏龜,擡不起頭來。如不退還原物,要在開封府尹處告狀,揭他私通金朝,暗打朝報,窩隱奸細的款,有四十余條,各 處印刻遍貼。”(《續金瓶梅》36)> > (4)這件事原是毛兄的不是,妳以為沒有中人、借券,打不起官司、告不起狀,就可以白騙他的。(《儒林外史》52)> > 現代作品裏,也有“白騙”壹詞。例如:> > (5)我看吶,白騙了張主任十塊錢!(陳建功、趙大年《皇城根》)> >例(1)-(5)句中“白騙”,筆者認為是壹個同義復詞。我們在方言裏可找到“白”有“騙”義的證據。例如,在北京官話裏,“白”有“騙取”義。如“白 了他壹百兩銀子去。”·在湖南方言裏,“白”,作名詞用有“謊話”義,如“說白”,“扯白”。作動詞用,有“騙”義。如“白人”,指“騙人。”·> > 呂才楨等《現代漢語難詞詞典》“白”條釋義為“說瞎話;騙人。”例如:> > (6)“駿娃子,妳白!”(古華《爬滿青藤的木屋》)> > 現代漢語方言裏,“白”的“騙”義是怎麽來的呢?由於文獻不足征,筆者目前只能作出以下推測:> > 其壹,在“白騙”的組合中,因為“相因生義”,“白”受“騙”的浸潤而產生出“騙”義。> > 其二,“白”的“騙”義來自“告訴”義與“沒有根據”義的融合,“白”即“說白話”的簡稱。> > “白”有“告訴”義,《玉篇》:“白,告語也。”《廣雅·釋詁》:“白,語也。”《廣韻》:“白,告也。”又如:> > (7)“妾不堪驅使,徒留無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時相遣歸。”(《玉臺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 > 在清代文獻裏,“白話”壹詞,可以指“沒有根據的話”。例如:> > (8)“紫鵑道:‘妳妹妹回蘇州家去。’寶玉笑道:‘妳又說白話。蘇州雖是原籍,因沒了姑父姑母,無人照管,才就了來的。明年回去找誰?可見是扯謊。’”(《紅樓夢》57)> > (9)王春宇道:“甘羅十二為宰相,有智也不在年高。這做大官的,還如此說白話。無怪乎今日生意難做,動不動都是些白話。”(《歧路燈》8)> > 例(8)中“說白話”與“扯謊”前後照應。“白話”指“沒有根據的話,假話。”例(9)中“白話”,從語境上分析,也指沒根據的話,騙人的話。> > 如果故意對別人說沒有根據的話,其實質就是騙人;如果無意間對別人說了沒根據的話,其結果往往是使人受騙。可見,“沒有根據的話”與“騙”是有著緊密聯系的。> > 被犯:犯人,訴狀中稱侵犯了他人正當權益的壹方。> > (1)“原告:胡燮。被犯:金新,金萱,金寬,程積才。”(《檔案》1冊P159)> > (2)原告:程元,徽州府系歙縣人。被犯:金聲,徽州府歙縣人;韓師愈,臺州府天臺縣人。幹證:趙孝,臺州府天臺縣人。(《初刻》10)> > (3)“原告:周紹。被犯:丁奇,劉賽,周玄。幹證:趙成。”(《石點頭》10)> > (4)“呈狀倒有,只怕被犯的勢頭大,老爺的衙門小,弄他銀子不來。”(李漁《比目魚》第17出)> > (5)彥杲提拿兩被犯已到,眾百姓都來候審,鹹寧即取兩詞與呂軍師看。(呂熊《女仙外史》26)> > (6)便喚當日緝捕使臣,押下文書,捉拿犯人魯達。(《水滸傳》3)> > (7)軍官道:“滄州大尹行移文書,畫影圖形,捉拿犯人林沖。特差某等在此守把。但有過往客商,壹壹盤問,才放出關。”(《水滸傳》11)> >例(1)-(3)中,“被犯”與“原告”並出,似乎可以作“被告”理解。但從詞義上分析,《說文》:“犯,侵也。”“犯”在“被犯”壹詞裏,指“侵犯了 別人的人”。筆者認為,在明代、清代文獻裏“被犯”壹詞傾向強調“犯了罪的人”這樣壹種身份,而與“原告”對立的關系還沒有突顯。我們比較例(5)中“被 犯”與例(6)、(7)中“犯人”兩詞,意義很是接近。> > 明代文獻裏也見“被告”壹詞。例如:> > (8)那婆婆道:“幾曾見原告人自監著被告號令的道理。”(《水滸傳》51)> > (9)重湘揭開看時,壹宗屈殺忠臣事,原告:、彭越、英布;被告:、呂氏。壹宗恩將仇報事,原告:丁公;被告:劉邦。壹宗專權奪位事,原告:戚氏;被告:呂氏。壹宗乘危逼命事,原告:;被告:王翳、楊喜、夏廣、呂馬童、呂勝、楊武。(《喻世明言》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