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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勤的定義

《漢語詞典》對曠工的解釋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缺勤。

實踐中壹般理解為,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員工未按要求履行請假手續,未按時出勤。通常指無正當理由的缺席,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離職未履行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請假的;

2.請假期滿,未經批準,不續假或逾期不退的;

3、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按時在安排的工作崗位上工作。

曠工是任何企業都無法容忍的,因為企業支付的是勞動報酬,購買的是員工的全職勞動,員工無故曠工,違反了企業的勞動紀律,還可能給企業帶來損失。那麽,員工曠工要幾天才會被辭退?

第二,最早辭退缺勤天數的依據

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的最早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第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的,有權辭退。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當時連續曠工需要達到15天,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需要超過30天才能被辭退,相當於現在的辭退。

需要註意的是,曠工天數的計算應為工作日,企業在計算曠工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連續曠工時間計算問題的批復(信19985來自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為連續曠工超過15天應理解為連續礦工超過15個工作日。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三,連續曠工三天公司辭退是否合法?

關於職工曠工天數,除了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外,到目前為止,中國大陸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文件中沒有具體規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臺灣省有明確規定。臺灣省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得不經通知解除契約:

6.無正當理由曠工三天,或壹個月內曠工六天。

既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那就看企業規章制度了。《勞動合同法》授權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管理員工。只要規章制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都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那麽問題來了。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直接把原來的15天減為3天有效嗎?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判決基本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在實踐中,普遍的標準是缺勤三天作為解雇的標準。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可以被辭退,且規章制度已經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告知員工,法院基本都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