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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文字獄?

大約自有文字以來,就有文字獄。歷朝歷代,史不絕書。只是文網之密,處刑之重,規模之廣,古代卻遠不及近代。古代也有暴君,野蠻更過於近代,但是史料保存,比近代少,所以近代特別是清代的文字獄便顯得突出了。

前故宮博物院文獻館,曾編印《清代文字獄檔》壹書,***出九輯,收六十五案,多為乾隆年間之事。乾隆口口聲聲說:“朕從不以語言文字罪人。”然而這本檔案,卻血雨腥風,透過紙背。

文字獄,字面明白,是為了文字吃官司。

文字總是出於文人之手,吃文字獄官司的,當然是知識分子了。在封建統治下,文字獄十分殘酷,出乎常情,不受任何約束,不同於壹般獄訟,所以,可以說文字獄乃是專整知識分子的“特種刑庭”。

文字獄是封建統治者樹立權威、維護政權的壹種手段,帝王們拿士大夫開刀,為的“殺雞嚇猴子”,迫使全體臣民懾服。每壹文字獄的構成,總要扣上“叛逆”的帽子,好像有好大的“敵我矛盾”。只要看壹看案情,就能明白,那是用做借口的護身符,其實滿不是那麽回事。文字獄的案件,幾乎全部是冤案、假案、錯案,罪名是由於羅織而成的。

壹般獄訟,總是先有犯罪嫌疑或行為,然後據以判處的。文字獄卻不是這樣。文字獄往往是先有特定的對象,而又無法(不能或者有所未便)定他的罪名,於是就從他的文字作品中找證據。明代詩人高啟,做了壹首《題宮女圖》,中間有“小犬隔花空吠影,夜深宮靜有誰來”這樣的句子,皇帝被諷刺帷薄不修,很受不了,又不願意張揚其事,這就借著他代友人魏觀作《上梁文》,處刑腰斬。《上梁文》有什麽毛病呢?是因為屋基是吳王宮殿舊址,硬說他有造反的企圖。清代皇帝雍正,猜忌年羹堯,因為他的功勞大,難下毒手,這就指責他在奏折裏,把“朝乾夕惕”寫作“夕惕朝乾”,是“大不敬”,有該死的罪。清代皇帝乾隆,自稱“古稀皇帝”;有個不識相的大官名叫尹嘉銓,也自稱“古稀老人”。乾隆認為他佞妄,又不好治罪,於是造了壹個“為父請謚並從祀文廟案”這個文字獄,把他絞殺。

這明明指出:文字本來無罪的,只是“有罪者”的文字才“有罪”。統治者今天看這個人順眼,這個人的文字就沒有問題;明天看這個人不順眼了,這個人的文字中就有問題壹大堆。

文字獄是無限上綱、羅織而成的,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清代初年,如莊廷?的《明史稿》案,呂留良、曾靜案,戴名世的《南山集》案,都是出名的大案,動輒牽連幾百人,殺了無數的知名之士。後來這種大案雖然少見,但以文字獲罪的條件卻大大放寬了。乾隆時期,閻大鏞《俁俁集》案,問官指出“不避廟諱”,“禦筆”朱批:“如此可惡,當引呂留良之例嚴辦矣。”吳英“攔輿獻策”,建議了五件事,不能答應就不答應吧,不是這樣做,偏挑他寫了兩個“弘”字是“叠犯禦名”(乾隆名叫弘歷),碎剮淩遲。還有,壹個“明”字,壹個“清”字,都不能隨便使用,因此而遭殺身之禍的也大有人在。例如:李?《虬峰集》裏有“杞人驚轉切,翹首待重明”之句;徐述夔《壹柱樓詩集》裏有“明朝期振翮,壹舉去清都”之句;胡中藻《堅磨生詩鈔》裏有“壹把心腸論濁清”之句,這些都是死罪。事例太多,無從列舉了。

深文周納,吹毛求疵,是壹切文字獄案件中必然采取的。為什麽那些受害者罔知忌諱,自貽伊戚呢?殊不知,“雞蛋裏面挑骨頭”,總歸要硬派壹頂帽子戴在頭上,不管多麽小心謹慎,真是“由妳奸似鬼,也要喝老娘的洗腳水”,要想規避幸免,簡直不可能。傳說清代雍正時期,有人在文字中寫了“維民所止”,這原是句成語,不料雍正勃然大怒,說“維止”二字是把雍正砍了頭。所以呂留良留下壹部《維止錄》盡管是在此以前的事,憑這個書名就非得把他?屍不可了。胡中藻做學政,考試出了壹個《乾三爻不象龍說》的題目,乾隆說:“乾封六爻,皆取象於龍。故象傳言,‘時乘六龍以禦天’。如伊所言,定三爻不在六龍之內耶?乾隆乃朕年號,龍與隆同音,其詆毀之意可見。”這兩個例子,壹個是象形,壹個是諧音,誰會想到會犯罪呢?還有壹個名叫龍鳳祥的人,喜歡刻圖章,印了壹部《麝香山印存》,“並無悖逆不法字句”,卻也犯了罪,從雲南再次充軍到伊犁。唯壹可以解釋的理由,是他不該姓“龍”,姓龍罷了,為什麽還取名“鳳祥”?占了皇家的吉利口彩,能不有罪嗎?

從上面列舉的材料不難看出,只要是筆頭下寫出來的文字都可以作為文字獄的罪證。大則幾十本的專門著作,文集詩集;小則壹篇短文,壹首詩,壹封書信;甚或壹二句詩的斷句,壹二句寫下來的言語。自己作的,傳抄別人的,以至傳抄古人的,壹經挑剔,決不容妳擺脫。發展到後來,戲曲、音樂、繪畫,以至於刻圖章等等,凡是與文字有關的,也都列入文字獄的羅網了。

文字獄的處理,是非常殘酷的。總是被逮捕,被抄家,坐監牢,受審訊。審訊的時候,常用酷刑;審訊的結果,總歸重判。至少是終身監禁,流放邊荒,充軍為奴;大多是殺頭處絞,碎剮淩遲。如果人已經死了,還免不得從墳墓裏刨取棺木,拖出屍身,?碎焚燒。而且壹人得禍,株連極廣,往往壹殺壹大片。所有近親家屬,不管知情不知情,識字不識字,壹概得“從坐”。清代並沒有懲治文字犯罪的法律,但有“大逆”犯罪的案例。遇到文字獄,援引“與大逆無異”定罪。按照“大逆”的處理:“淩遲處死,正犯之子、孫、兄弟,及兄弟之子,年十六歲以上皆斬。男子十五歲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均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文字獄壹構成,就意味著血淋淋的壹場殺家的慘禍。所以壹人被捕,常常舉家自殺,以免受辱而終難逃壹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