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了標準的適用範圍(見第1章、第1999章);
——根據ISO679:2009,增加了“試驗用水泥、ISO標準砂和水、天平和計時器”的要求(見1999版第4章第4章);
——代用成型設備條款和振動臺條款並列編寫(見4.6.4.2 1999版,11.7);
——用JC/T960代替壓力試驗機的規定(見0999版4.6.6,65438+4 . 2 . 7);
——取消了中國ISO標準砂“單級包裝”的規定,增加了儲存註意事項(見0999版5.1.3、65438+5.1.3);
——增加了“水泥樣品應在試驗前用機械或其他方式攪拌均勻”的規定(見5.2,1999 5.2版);
——將“仲裁試驗或其他重要試驗用蒸餾水,其他試驗用飲用水”改為“驗收試驗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其他試驗用飲用水”。如有爭議,應使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見0999版5.3,65438+5.3);
——刪除了每罐砂漿的配料表(見0999版6.1,65438+6.1,6.2);
——成型操作中“單向找平方向略傾斜”的規定和“鋸的動作次數和尺的角度取決於砂漿的稠度”的備註。幹砂漿需要多次鋸,尺要盡量水平。但抹平次數應盡量少”(見0999版7.2.1,65438+7 . 2 . 1);
——增加了試樣養護期間用蓋板覆蓋試驗模具的要求(見0999版8.1、8.1);
—“脫模時可使用橡膠錘或脫模器”、“如果養護24小時,脫模可延遲至24小時後,但應在試驗報告中說明”和“砂漿攪拌或振動臺操作或砂漿含氣量試驗的比較,建議稱取各型號樣品的總量”(見8.2,1999)等註釋
-不允許在養護期間更換所有的水,但允許在養護期間更換不超過50%的水,並增加了應安裝保證養護室溫度均勻的裝置。如果固化室內安裝了循環系統,風速應盡可能小,以避免渦流的形成”(見0999版8.3,65438+8.3);
——將“水泥合格檢驗”修改為“檢驗結果”(見第10章、第1999章);
——刪除了“強度確定方法的使用”的描述(見1999版10.1);
——增加了“短期重復性”和“長期重復性”的定義和要求,修改了“再現性”的要求(見10.2.3、1999版10.6、11.5);
——根據ISO679:2009的要求,重新安排了“ISO標準砂和替代設備”條款。其中刪除了“鑒定實驗室應當開展國際合作,參與合作試驗計劃,以保證我國生產的標準砂質量與參考砂質量長期保持壹致”的規定,改為“驗收試驗應當由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應當符合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的評價準則或者檢測校準實驗室的認可準則”。熟練操作,保證驗收試驗不同於壹般的比較試驗”;驗收測試分為“初次鑒定測試、驗證測試和年度符合性測試”;修訂了對比試驗數據的超差處理方法;修訂了ISO標準砂的驗收方法和程序。增加了ISO標準砂和代用造型設備的質量報告和內容的規定(見第11章,第1999章)。
本標準采用重擬法修訂,采用ISO 679: 2009水泥試驗方法——強度測定,在技術內容和文本結構上與ISO 679: 2009壹致,部分條款根據我國情況進行了修訂,其抗壓強度試驗結果與ISO 679:2009相當。
與ISO 679:2009相比,本標準在以下五個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將“1範圍”中的“選擇性彎曲強度試驗方法”更改為“彎曲強度試驗方法”。
——采用“2個參考文件”中的相關儀器標準,簡化文中對儀器設備的描述。
——將“8.2脫模”中的“水中養護時,應用防水墨水或染料對試件進行編號並作出其他標記”移至“7.2成型”,並增加“對兩個以上齡期的試件進行編號時,同壹試模中的三個試件應劃分為兩個以上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