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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拿高分——在網上轉載別人的文章和照片違法嗎(在線等滿意馬上給分)

如果侵犯了別人的隱私就不會。法律條文還要等壹段時間。

第壹條根據《圖書期刊著作權保護試行條例》(以下簡稱《試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壹)“著作權”是指根據《試行條例》或者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作者作品享有的《試行條例》第五條所列的專有權利。

(二)“全國出版單位”是指經國家最高出版行政機關批準,並頒發統壹編號的出版單位。

(三)“圖書”是指由國家出版單位正式出版並標有統壹書號的圖書。

(四)“期刊”是指經國家最高出版行政機關、國家科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在期刊主辦單位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機構登記,並取得登記證的期刊。

(5)《試行條例》只適用於本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書刊。未以上述書刊形式發表的作品,如未發表的手稿、內部使用的講義、征求意見稿、內部出版物、在報紙上發表的作品、公開演出、廣播、展覽的作品、錄音、錄像、幻燈片、電影、電視片等視聽作品或電影作品、雕塑、雕塑、版畫、服裝設計、舞臺設計、裝潢設計等。實用的工藝美術作品,與地理、地形或建築藝術相關的立體作品等。,國家出版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尊重其作者取得的著作權。

(六)全國人大、國務院或者有關部委公布的,由國務院或者有關部委指定的新聞出版單位出版的法律、法規、規章、決議、通知、報告、技術標準和規範、標準地圖、統計圖表、統計資料等作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政府公布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指定的新聞出版單位公布。上述出版單位對此類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但作者不享有《著作權條例》第五條規定的著作權。

第三條: (壹)《試行條例》第三條所列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為創作作品。不具有創造性或者已經屬於人類共同財富的作品,如簡單的標語、口號、清單、表格、日歷、各種科學規律、公式、發表的數據、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等。,不受《試行條例》保護。

(二)“作品”包括匯編;

“樂譜”包括有詞和無詞的音樂作品;

《舞譜》包括以文字、圖像等符號記錄舞蹈動作的文字作品。

第四條: (壹)“直接創作作品”,是指通過自己獨立的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創作出反映自己個性、特點的作品。壹個只為作品創作提供建議,或提供信息,或審校手稿,或提供其他服務的人,不能稱為作者。但審稿、校對者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審稿人署名,並在作品出版後獲得報酬。

(2)作者是作品的第壹著作權人;作者的合法繼承人可以根據國家有關繼承的法律,在作者死亡後成為著作權人;出版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著作權轉讓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成為作品的著作權人。

(三)“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是指根據國家有關繼承的法律,繼承作者的合法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第五條: (壹)“筆名”是指作者本人的筆名。作者以筆名發表作品,應當將真實姓名通知圖書出版單位或者期刊編輯部。

(二)“保護作品的完整性”,是指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修改作品的內容和作者的觀點,但不包括對作品中事實、引文和語法錯誤的更正,文字的潤飾以及編輯業務中的其他技術處理。

(三)作者因觀點變化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報紙上聲明撤回已發表作品的,應當對出版或者發行單位的損失予以適當賠償。本聲明自作品發表之日起第壹年發表的,作者應當將稿酬的80%返還出版或者發行單位;第二年,本對賬單退還50%,第三年,本對賬單退還30%,直至合同到期。

如果合著者聲明撤回已發表的作品,所有合著者必須做出書面聲明並簽名。合作作者未能就聲明撤回作品達成壹致的,要求聲明作品的合作作者不得繼續在作品上署名,但有權分享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

(四)“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拍攝、翻譯、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是指作者本人或者經授權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拍攝、翻譯、改編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上述壹種或者多種形式使用其作品。

(五)“改編”,是指將已經發表的作品從壹種類型變更為另壹種類型(例如將小說等非戲劇或者電影作品變更為戲劇或者電影作品,或者反之亦然;或者把壹部戲劇作品變成電影作品,或者相反;或者翻小說,劇本等。變成漫畫書等等。),或者在不改變作品類型的情況下,把作品變成適合特定對象的作品(比如把科學專著變成科普讀物)。

第六條:“受保護的作品”,是指著作權受《試行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保護的作品。

第七條以集體名義出版作品,集體應當派作者代表與出版單位商談出版事宜,並簽訂出版合同。

第八條: (壹)詞典、期刊、年鑒、百科全書、會議文集、教材等編輯作品,整體歸編輯所有。如果編輯是出版單位的壹部分,或者是出版單位為出版此類作品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則此類編輯作品的著作權整體上屬於出版單位。

(2)集體作品,如字典、教材、叢書、大型相冊等。,由出版單位組織並提供資金、資料等創作條件,由編輯指導或直接參與創作的,整體上歸出版單位所有。但在集體作品中,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除出版權按約定轉讓給出版單位外,其他權利由作者保留。

(三)詞典、百科全書、教材等編輯作品出版前或者出版後壹年內,未經編輯同意,投稿人不得單獨出版其文字作品。

編輯人員組織修訂再版的詞典、百科全書、教材等編輯作品,可以變更投稿人,但不得侵犯原投稿人的著作權。

(四)期刊對首次在本刊發表的作品享有壹年的獨家出版權。作品自首次發表之日起壹年內,除《試行條例》和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未經期刊同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摘編、選編或改編的形式轉載。如果期刊和作者之間沒有相反的協議,獨家出版權將在壹年後歸還給作者。

第九條: (壹)作品首次發表後壹年,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未自行翻譯、改編或者授權他人翻譯、改編的。國家出版單位出於宣傳、教育或者科學研究的目的,經省級出版管理機構或者文化部出版管理局批準,可以出版譯本或者改編本,但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凡以摘要或選集形式轉載已發表作品的期刊,稱為選集。此類選刊應與提供其作品翻印的期刊或出版單位(國家特許的資料收集者除外)訂立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翻印條件和付費方式。允許期刊或者出版單位選擇、轉載其已發表的作品的,應當向作者支付三分之二的稿酬。

第十條民間文學、藝術等傳統民間作品出版時,主辦單位應當在前言或者後記中說明主要資料(包括口頭資料和書面資料)的提供者,並向其支付報酬。支付總額為主辦方收到的報酬的30%-40%。

第十壹條: (壹)作者死亡後,《試行條例》第五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權利,在下列情況下,由文化部出版行政部門保護不受侵犯:

(1)作者無合法繼承人;

(2)作品版權已經國有化。

(二)著作權屬於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上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集體解散的,《試行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規定的權利由出版者享有;如果出版社也解散了,版權就收歸國有;上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集體合並的,歸合並後的單位或者集體所有,但著作權人應當將合並情況通知出版者。

第12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立遺囑不願發表,其合法繼承人有權發表。作品(原作)由非法繼承人保存的,須經作者合法繼承人同意方可發表;作者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無法確定法定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無故拒絕出版的,經省級出版管理機構或者文化部出版管理局批準,也可以出版該作品。合法繼承人不得拒絕出版該作品。在作者的法定繼承人和作品(原)寄存人* * *享有《試行條例》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情況下,作品(原)寄存人和作者的法定繼承人* * *應當與作品的出版者簽訂合同,取得的報酬應當平分。如果作品(原作)的保存人未經作者的法定繼承人同意而發表作者的作品,上述權利將全部返還給作者的法定繼承人。

第十三條: (壹)作者不得向期刊、出版單位投稿超過壹稿,也不得與出版單位簽訂合同。作者壹稿多投給期刊或出版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以適當補償。

(二)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向國內出版單位轉讓作品的出版權時,應當是專有出版權(即原作、修訂本、節選本的出版權和再版權)。壹般來說,著作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期不得少於十年。作品的改編、翻譯、表演、錄音錄像、播放、攝制等權利是否轉讓給出版單位,由雙方自行協商。

(三)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向期刊、出版單位轉讓作品的出版權,不視為轉讓繪畫、手稿、照片的原稿(打字稿、手稿本或者復印件除外)的財產權。作品出版後,手稿是否應返還作者,由雙方協商,並在出版合同中明確約定。期刊不退稿的(無論是否被采用),應在本刊每期封底或內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

(四)出版單位在《試行條例》生效前接受的作品,即在《試行條例》生效前已經出版單位審核,並已通知作者同意出版並列入出版計劃的稿件。

除上述在《試行條例》生效前已經發表的稿件和作品外,出版單位應當在《試行條例》生效後壹年內,決定是否采納作者自1980年1月1日至《試行條例》生效前主動向出版單位提交的稿件,如不采納,立即退稿;如采用,應簽訂補充合同。不退稿不簽約的,作者可在《試行條例》生效壹年後,要求出版單位限期退稿,並按資料費賠償損失。

《試行條例》生效前,出版單位對作者尚未收到或閱讀,但已列入出版計劃的稿件,應簽訂補充合同。

《試行條例》生效後,作者主動向出版單位投稿,出版單位應在30日內通知作者已收到稿件,並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考慮采用。不采納的,六個月內駁回;采用的,應當簽訂合同草案或者出版合同。如果稿件既不退稿也不署名,六個月後作者可要求出版單位限期退稿,並按資料費賠償損失。上述三十日或者六個月的期限,自出版單位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

(五)大型期刊、學術期刊在收到稿件後三十日內不能決定是否采用的,應通知作者已收到稿件,並應延期三個月通知作者是否采用。三個月後未通知作者的,作者可以要求限期退稿,作進壹步處理;超過六個月不退稿且不使用的,作者也可按資料費要求賠償損失,但已發表聲明不退稿者除外。上述30天、3個月或6個月期限,自期刊編輯部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

(六)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除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內享有專有出版權和作者根據合同轉讓的其他權利外,出版單位還享有圖書著作權有效期內對圖書裝幀設計、版式設計的著作權。其他單位如轉載,應征得原出版單位同意,註明原出版單位名稱和原出版日期,並支付報酬。出版合同期滿,作者撤回著作權,將作品轉讓給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不得損害原出版單位對圖書裝幀設計、版式設計享有的著作權。

(7)作者未署名發表的作品,著作權屬於出版者。如果在首次發表後30年內公開實名,版權歸作者所有。

作者或者其合法繼承人要求出版單位在再次使用作品時補充作者姓名,並能提供作者身份的可靠證據的,出版單位不得拒收《試行條例》生效前已經發表的未署名作品。

(八)作者或者其合法繼承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試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轉讓或者允許外國人使用《試行條例》第五條第(五)項中的全部權利,甚至轉讓或者允許外國人使用第五條第(壹)項至第(四)項中的權利的,作者或者其合法繼承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著作權需要國有化和延長有效期限的作品的範圍、國有化的程序以及使用該作品的報酬辦法,由文化部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壹)“適當引用”,是指作者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段。非詩歌作品的引用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壹。同壹長篇非詩歌作品被多次引用的,總字數不得超過1萬字;詩歌作品不得超過四十行或全詩的四分之壹,古詩詞除外。引用壹人或多人作品的,引用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壹,但專題評論文章、古詩詞除外。

(2)“單位內部使用”是指機關、學校、研究所、工廠、公司等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內部使用,而非系統。

第十六條: (壹)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有《試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四種情形的,使用人應當事先向作者征求修改意見。自征求修改意見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壹個月內,作者未收到任何修改意見的,可視為作者無修改意見。如果在此期間收到作者的修改意見,則應使用作者的修改作品。

(二)“學校教材、廣播教材和業余教育教材”是指在下列情況下編寫的教材:

(1)教育部等國務院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機構根據教育部等國務院部委制定的教學大綱編寫的學校教材;

(2)國務院各部委教育部門組織的提高本系統職工科學文化水平的在職或業余教育教材;

(3)廣播電視部或教育部編寫的廣播電視教材;

(四)由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機構組織編寫的掃盲教材和各類農村教育教材,用於掃盲或農村教育;

(五)軍以上政治、軍事訓練部門為軍隊政治、文化、教育和軍事技術訓練機構編寫的教材。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寫出版上述教材的習題解答。

(三)“報紙”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或政府的機關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民主黨派、工人、青年婦女、中國日報、經濟日報、解放軍報和各種軍報,以及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經批準適用《試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報紙。此類報紙如轉載小說、詩歌、戲劇、樂譜、報告文學等文學藝術作品,仍需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經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承擔對外宣傳任務的外文期刊視同報紙,適用《試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文藝類報紙、市場信息類報紙等各類專業報紙視同期刊,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

(四)在《試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的四種情況下,以出版物形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應當向原作者提供樣本;以廣播形式使用的,應當給原作者壹份廣播電視節目單。

第十七條:期刊對等轉載的規定不適用於獨家轉載文學藝術作品的精選期刊。入選期刊轉載已發表的作品,必須依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經著作權人同意,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十八條圖書期刊出版後30日內,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文化部出版局、中國版圖書館、北京圖書館報送樣本;地方出版單位還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圖書館繳納樣本。逾期不交,經通知後仍不交的,分別由文化部出版管理局或省級出版管理機構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還應處以罰款,罰款數額為應退樣書期刊價款的五至十倍。

第十九條發現《試行條例》第十九條所列侵權行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可以轉交侵權行為發生地當當網省級出版管理機構處理;也可以要求侵權人所在單位對侵權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壹)“應當知道侵權作品的日期”,是指侵權作品在著作權人所在地公開發表的日期。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兩年內未提交處理的著作權糾紛,出版管理機構可以不再受理。

(二)不受理《試行條例》實施前發生的著作權糾紛,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3)侵權人從侵權活動中獲得收入的,先沒收收入,再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罰款。

(四)對侵權人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

(1)侵權涉及期刊發表作品,罰款20-200元;

(2)侵權涉及圖書的,罰款50-500元。

(五)省級出版管理機構應當在當地銀行設立專用賬戶,用於罰款和沒收侵權人的侵權所得,不得挪用。如何使用這些資金將由文化部另行通知。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機構在處理每起侵權糾紛時,應當將處理結果抄送相關著作權人、侵權人、侵權人所在單位和出版侵權作品的單位,並抄送文化部出版管理局。

第二十壹條對《試行條例》和本細則的解釋,以及同意個別入選期刊可以享受“全國專營”待遇,以文化部出版管理局的書面意見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圖書合同

作者(或譯者)姓名:

承包商:

手稿(或譯文)名稱:

(本翻譯原標題:)

(原作者姓名和國籍:)

(原始出版商、出版地點和年份:)

作者(或譯者)與上述手稿(或譯文)的承辦人於年月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草案總字數約1萬字,初步定為每千字人民幣。

第二條稿件(或翻譯稿)要求:

(由各出版單位填寫)

第三條提交日期:年月日;如作者(或譯者)因故不能按時交稿,應在6個月前向合同訂立人提出,雙方根據稿件情況商定交稿日期或終止本合同。

第四條作者(或譯者)承諾不向其他出版單位或期刊投稿上述稿件(或譯稿),如違反上述保證給承辦人造成損失的,將予以適當賠償。

第五條(1)合同作者應在收到稿件後天內通知作者(或譯者),並應

在月內完成審查後,作者(或譯者)將被告知是采納還是拒絕該修訂。否則,稿件視為已被接受。

(2)承辦人對稿件修改無意見的,應在上述審查期限內與作者(或譯者)簽訂出版合同。

(3)如承辦人對稿件提出修改意見,作者(或譯者)將進行修改,並在約定日期內退回。承包商將在本月完成內部審查。

如果作者(或譯者)無故拒絕修改或未能在上述日期內歸還修改後的稿件,應適當賠償承包人的損失。承包商也可以取消本合同。

(4)稿件經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的,由承辦人與作者(或譯者)簽訂出版合同;如仍不修改符合要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解除合同,並將手稿(或譯文)退還作者(或譯者),但將向作者(或譯者)支付少量承包費,作為部分勞動報酬。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稿件達到出版水平:(1)因承辦人原因不能簽訂出版合同的,承辦人支付作者(或譯者)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並將稿件退還作者(或譯者);(2)因客觀情況變化,無法簽訂出版合同,作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的%,稿件由作者保管多年。如果第三方(出版社)希望在此期限內出版上述手稿,作者(或譯者)必須告知作者,詢問其是否願意出版。如果作者不打算出版手稿,作者(或譯者)有權取消本合同,撤回手稿,由第三方出版。超過上述保留期限,承包人將稿件退還作者(或譯者),本合同失效。

第七條收到稿件(或翻譯稿件)後,如稿件損壞或丟失,承辦人應賠償作者(或譯者)經濟損失人民幣。

第八條稿件(或譯文)出版合同簽訂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九條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上述手稿(或譯文)的作者(或譯者)與出版商於年月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在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期內,作者(或譯者)將本手稿(或譯文)的專有出版權授予出版社。出版者有權在此有效期內以各種版本出版此稿(或譯稿),但未經作者(或譯者)同意,不得將出版權轉讓給第三方。

第二條本作品的手稿(或譯文)是作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手稿。如發現抄襲侵犯他人著作權,由作者(或譯者)負全責,並賠償出版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作者(或翻譯人員)不得將本稿件(或翻譯稿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或對其內容稍加修改後,以原姓名或更改後的姓名交給第三方單獨出版。如作者(或譯者)違反此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出版商也可以取消本合同。

第四條出版社將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方式向作者(或翻譯人員)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人民幣。稿件發出後預付人民幣元,見到樣書後30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出版者將在第四季度出版工作草案版本(或翻譯版本)。如因出版者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要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單獨與作者(或翻譯)討論出版日期。修改出版日期到期,因印刷原因未能出版手稿(或譯本)的,由出版者支付基本稿酬,稿酬全部在出版後結算支付。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因出版者原因導致(1)稿件(或翻譯稿件)不能出版的,出版者應向作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的%,並將稿件退還給作者(或譯者);(2)因客觀情況變化不能出版手稿(或翻譯手稿)的,出版者應向作者(或譯者)支付%的基本稿酬,並將手稿退還作者(或譯者),但副本可以保留。如果以後出版上述稿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版者可保留獨家出版權或允許第三方使用該出版權。

第七條出版者加工稿件(或譯稿)時,如更改標題、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和後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征得作者(或譯者)同意,並在出版前送還作者(或譯者)審核簽字,作者(或譯者)應按雙方約定的日期送還稿件。

第八條出版者負責根據作者(或譯者)審定簽字的稿件,對本作品的稿件(或譯稿)進行校對;如果作者(或譯者)看了校樣,他/她只會在校樣上做不影響版面的個別修改,並在幾天內簽字後退還給出版商。因過度修改(非因排版錯誤或客觀情況變化)而未按期歸還校樣或增加排版費用的,由作者(或翻譯人員)承擔%(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本作品(或譯本)首次出版前,出版者應賠償作者(或譯者)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

作者(或譯文)首次發表後,其手稿應按照下列方式之壹處理:

(1)天內歸還作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存多年,然後歸還作者(或譯者)。

第十條本作品(或譯本)首次出版後,出版者應當向作者(或譯者)提供樣書。以後每次印刷樣書的時候都要送人。

出版社同意作者(或譯者)在該書(或譯本)第壹版後個月內以批發折扣購書。

第十壹條本作品(或譯本)首次出版後壹年內,出版者可自行重印。壹年後出版者如需再版,應提前通知作者(或譯者)並寄送更正版;作者(或譯者)接到通知後,應在壹個月內通知出版社修改,否則出版社將按原版本重印。

第十二條本作品(或譯本)經出版社所在地區總經銷商確認缺貨的,作者(或譯者)有權要求出版社重印。如果出版社拒絕重印,或在作者(或譯者)提出要求後年內不重印,作者(或譯者)有權解除本合同。然而,這部作品(或翻譯)是由出版商控制的。

第十三條本書(或譯本)修訂本的出版日期和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允許第三方以摘錄或選編形式重印本書(或譯本)的,應事先征得作者(或譯者)同意,將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復印件寄給作者(或譯者),並向作者(或譯者)支付從第三方獲得的稿酬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條作者(或翻譯人員)委托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內授權第三方使用下列權利,出版社將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復印件發送給作者(或翻譯人員)並按以下比例向作者(或翻譯人員)支付從第三方收取的稿酬:(1)改編-75%;(2)翻譯——75%;(3)性能——75%;(4)發揮——80%;(5)錄音錄像-80%;(6)拍電影——80%)。(本文可選)

第十六條壹方認為另壹方違反合同條款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邀請雙方同意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出版管理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任何壹方要求延長合同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是否延長由雙方決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條款需要補充或變更的,須經雙方同意。

第十九條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