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物和懸浮物壹般指建築物和構築物上的附著物。比如:空調、廣告牌等。掛在外墻上。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這壹規定,該條款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因此,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能屬於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