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姓名;
2.性別;
3.國籍;
4.職業;
5.住所或工作單位地址;
6.聯系方式;
7.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型;
8.身份證號;
9.身份證件的有效期。
壹、顧客識別系統的演變
長期以來,客戶身份識別不是中國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與客戶身份識別相關的規定最早見於國務院發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該法規定的個人存款實名登記制度是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雛形,但其適用範圍較窄,不能視為專門的反洗錢法。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6月5438+10月3日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現已廢止),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對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進行身份審查。在我國立法中,2006年6月65438+10月31日NPC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首次明確提出了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在法律上正式確立了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制度。2007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辦法》,對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進行了細化。
二、客戶身份含義的法律解釋
(壹)對“身份”的解釋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的法律制度,但我國反洗錢法、行政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對“客戶”、“客戶身份”和“客戶身份”均無解釋。需要指出的是,“客戶身份識別”這個詞在含義上並不能涵蓋這個系統的全部外延,這也導致了很多誤解。
對客戶身份識別系統的誤解,源於對中文“身份”二字的理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身份”壹詞有三種定義:壹是指自己的職務;二是指表明身份的手勢;三是指受人尊敬的職位。《現代漢語詞典》對“身份”壹詞的三種解釋都不能完美地詮釋“身份”壹詞在這個體系中的確切含義。這個系統中的身份是指代表個人特征的信息。描述個人特征的信息有很多種,如自然人客戶的姓名、性別、民族、職業、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等等。
個體特征信息可分為能區分個體的信息和不能區分個體的信息。根據是否可變,可分為固定信息和可變信息。作為法律制度所需要的身份信息必須包括能夠區分個人的信息。所謂能夠區分個體的信息,是指識別個體唯壹性的信息,即每個個體所擁有的、與其他個體的類似信息不重疊的信息。姓名、性別、國籍、職業等信息不可區分,存在多個姓名、性別、國籍、職業相同的個體。固定信息是與壹個人的出生有關的信息,包括性別、身份證件號碼、國籍和其他信息。可變信息是指地址、年齡、資產、職業、行業等信息。能夠區分個體的信息必須與個體終身關聯,並且在個體生命期間保持不變。固定信息中的身份證號是能夠區分個人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