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產生的前提條件
1、適當的客觀經濟條件,即剩余產品、私有制的存在和發展;
2、國家的產生和存在。
(二)中國稅收的表現形態
主要:
高辛氏時代存在稅收的初級形態;
夏商周的貢助徹;
中國的賦稅:
1、高辛氏時代存在稅收的初級形態《中國歷代食貨典》卷壹百壹十壹賦役部記載了上古時期的賦役二則,其中壹則就記錄了“帝嚳高辛氏正畛均賦”之說。帝嚳高辛者,黃帝之曾孫也。——《史記·五帝本紀》畛指田間的小路,界限:不分畛域。
2、夏商周的貢助徹《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壹也。”
(1)貢法夏朝的“貢”,是將國家的土地按官爵大小分封給各級奴隸主貴族,讓他們再轉分配給農民耕種,以用於“制祿”和“制賦”。農民耕種官家土地,應上繳糧食的標準規定為十取其壹,即“民耕五十畝,貢五畝”。
(2)助法“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農夫“耕種”“公田”的壹種制度。壹般認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農夫自耕其“私田”,以維持自己及壹家的生活;***耕“公田”,為公社***同體或壓迫者﹑剝削者提供剩余產品。
(3)徹法,壹般認為是周行徹法的開始。
西周時期有國﹑野的劃分和對立,作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於國中,被征服者則主要聚居於野鄙。
壹般認為當時徹法和助法並行,國中用徹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助有公田﹑私田,由民***耕公田﹑服勞役;徹則無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納部分實物。
3、中國的賦稅“賦”:古代對於軍事、戰爭的征用為“賦”,與後代的田賦是兩回事。
“賦”由“貝”、“武”兩字組成。
“貝”者貨幣也,“貝”字代表貨幣。
“武”字詞典解釋,關於軍事、投擊為“武”。武裝、武器、武術等。
“稅”由“禾"、“兌”兩字組成。
“禾”者為農產品,古代實物稅賦主要為從土地收獲的谷物。
“兌”者兌換也,即交換之意。
意含:人民將生產的谷物交納給國家,換取國家保護人民的生產、生活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