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李小龍的死有很多故事。法院初步裁定李小龍死因“不明”。
李小龍死後36小時開始屍檢。事後,法院進行了調查取證。李姣
龍的屍體被解剖後,他的胃殘渣、血液、肝臟、腎臟、小腸和結腸的樣本被立即送往實驗室。
由香港政府法醫部的林醫生檢查。其他樣本被送往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實驗室。首批
屍檢報告出來了,李小龍下葬了。
屍檢報告最引人註目的是在李小龍體內發現了大麻,但數量很少。林醫生出庭作證
他說大麻不會殺人。
伊麗莎白醫院負責屍檢的病理學家李斯特博士在法庭上作證說,李小龍的死是不可能的。
是大麻中毒引起的,更有可能是他對止痛藥中的某些成分極度敏感。他說:李小龍有頭嗎?
沒有發現疤痕,但腦部有中度腫脹。但他補充道:我根本沒看出腦出血的可能,因為沒有腦血管疾病。
梗塞。
裏克特醫生說李小龍的其他器官都正常。至於他的腦腫脹,可能發生在猝死前半分鐘。
健康,可能也是半天前發生的,就李小龍的情況來看,他的腦腫脹來得很快。
但是腦腫脹不壹定會導致死亡。
該案件還邀請了倫敦大學法醫學教授莉迪亞進行研究。他認為死因是急性腦水腫。
原因是對鎮痛藥物中的某些成分產生過敏反應。
但這只是推測,不是結論。
對李小龍死因的考證和論證用了兩個多月。9月24日上午,1973,法院作出終審裁定。
董子光法官在指導陪審員判案,解釋判案的七種可能時指出:
壹.謀殺:
也就是惡意非法殺人。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考慮這壹點,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李小龍是被謀殺的。
第二,過失殺人:
意思是沒有惡意的非法殺戮。這壹點不需要考慮。
第三,合法殺人: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考慮這種可能性。
第四,自殺:
根據證據顯示,李小龍生前並沒有精神上的困擾,同時也沒有厭世的感覺,所以不需要考慮。
受害者自殺了。
五、自然死亡:
伊麗莎白醫院的驗屍官裏克特醫生在解剖死者屍體時試圖找出死亡的自然原因,但
我找不到它。倫敦大學的莉迪亞教授同意施立博士的意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死於自然原因。
也很難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身故:
情況差不多,只不過猝死比意外更不幸。這種可能性對本案最重要。
也許吧。
七、死因不明:
即所有證據都不能指出死者的死因,陪審員未能從上述六種可能性中選擇壹種。
本案判決的最終選擇是死因不明。
董紮光法官在復述案情並指導陪審員如何判案後,於淩晨11退庭。11: 10: 00,陪審團。
陪審團立即將壹致裁決發回法官。
法院對李小龍死亡的最終裁決是:
“死於非自然死亡。”
這就是人們熱切期待的李小龍確切死因的最終結果——不痛不癢,模棱兩可。香港環線
有壹種失望和失望的聲音。保險公司代表律師陳自忠當場表示不滿。他說:這項裁決,
太模糊了,無法確定李小龍的死因。
李小龍的死因最終不得而知,但當局要喚起公眾,香港人的如此關註是如此耗時。
這幾點的長度,在李小龍的墳墓下似乎得到了滿足。
3.《李小龍傳奇》劇情中的1/10也許只有壹個是真的。
4.父親和兒子性格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