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壹定時期內 (如10年或20年) 為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對於持有人來說,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貸款的證書,所反映的只是壹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持有人雖無權參與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動,但每年可根據票面的規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順序要先於股東分紅,股份公司破產清理時亦可優先收回本金。公司債券期限較長,壹般在10年以上,債券壹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贖回債券。
基本概念: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公司債券 英語為:corporate bond。亦為:公司債。私人公司或公眾公司舉借債務時使用的工具。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基本概述:
關於公司債券的概念,在教科書中都基本這樣定義: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還進壹步解釋,它表明發行債券的公司和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與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點,債券持有人有按約定條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取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於股東而收回本金。但債券持有者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
上述表述對“公司債券”的定義與解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真正從理論上理解公司債券概念,還必須進行以下分析:
實質:
首先,公司債券作為壹種“證券”,它不是壹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是各類可取得壹定收益的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統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擁有和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它反映和代表了壹定的經濟價值,並且自身帶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壹般能夠轉讓,作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 “有價證券”是壹種所有權憑證,壹般都須標明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壹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其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壹定量的財產權利。持有者可憑其直接取得壹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於這類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
發行者:
債券的發行人、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這裏的公司不是壹般的企業,是“公司化”了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公司制企業,即“公司”。壹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合作制企業都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都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有企業屬於獨資企業,從理論上講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的國有企業有其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國有企業的特別的產權特征,也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債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從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均不能發行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