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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書法家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遼寧省書法家協會是在中共遼寧省委領導下,由遼寧書法家和書法家組成的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專業性群眾團體。是遼寧省文聯、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發展遼寧書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遼寧省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廣泛團結遼寧書畫家,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按照章程開展工作。在遼寧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直接領導下,根據聯合會的專業特點開展會議活動。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五,努力提高書法家和書法家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養和業務水平。

第六條繼承和發展中國書法藝術的優良傳統,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倡導藝術形式、風格和流派的多樣化。認真組織各種形式的書法展覽或比賽,組織評獎,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大力繁榮書法創作。推廣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表彰或獎勵優秀的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

第七條重視和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群眾性書法活動,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和提高..

第八條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會員的權益,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遼寧省書法家協會實行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市書法家協會和省書法家團體或組織以及駐遼部隊為省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壹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書法藝術各領域取得壹定成就的書法家,均支持並同意本協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組織會員單位推薦,報本協會審批,完成手續後成為本協會會員。入會細則根據協會章程另行制定,經主席團批準後,由派駐協會的領導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對協會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維護協會權益、繳納會費和捐助公益事業的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有義務遵守協會章程和國家憲法。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和刑法的,可給予通報批評,經協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有退出會議的自由。連續兩年不參加會議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出。

第四章編織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遼寧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第十七條理事會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組成主席團。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代表理事會行使職權,理事會由主席團召集。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代表人數和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確定。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由理事會提出,報省文聯批準。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秘書長召集,根據需要隨時召集。

第十九條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出缺時,副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是協會的常駐工作人員,由文聯編制,由省文聯黨組管理。協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產生,由省文聯黨組征求協會主席團意見後任命,並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程序報省委組織部備案;其職責是在省文聯領導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執行協會主席團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候選人以各團體會員組織為基礎。主任本人因工作變動或者特殊問題不再擔任主任的,其所在單位可以推薦他人代替,並報主席團批準。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下設若幹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名譽主席、顧問等名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或聘請。擔任名譽職務的不兼任董事。

第二十三條在特殊情況下,主席團可以推薦幾名主席團主任和成員,提請理事會批準。

第五章經濟費用

第二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政府撥款;會員費;社會援助;其他合法收入。我們接受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各行各業的資金支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修改權屬於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章程解釋權屬於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該協會設在沈陽。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第五次代表大會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10年2月5日在遼寧省沈陽市寧山大廈二樓會議室召開。遼寧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李剛,遼寧省文聯書記李春曉,遼寧省文聯副主席、、洪、高華出席會議。遼寧省書協第四屆主席團聶主席主持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遼寧省文聯副主席代表文聯發言,遼寧省委宣傳部李剛副部長代表宣傳部發言。省書法家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胡崇煒向與會代表宣讀了遼寧省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名單,並宣讀了遼寧省書法家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題為《發揚傳統,勇於創新,團結奮鬥,為遼寧書法大繁榮大發展而奮鬥》的工作報告。會議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進行了說明,並以舉手方式通過了新壹屆董事名單。會議選舉甘海民為總監票人,陳正、秦玉斌等人為監票人。最終,96名董事出席會議,投票產生了遼寧省新壹屆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名單。

遼寧書法蘭亭獎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遼寧省書法蘭亭獎是遼寧省書法最高專業獎項,由遼寧省文聯批準,報遼寧省委宣傳部備案,遼寧省文聯、遼寧省書法家協會設立並主辦。

第二條設立遼寧省蘭亭書法獎的宗旨是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宗旨,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引進優秀書法人才,繁榮和振興遼寧書法事業,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建設和諧遼寧創造遼寧書法事業的新輝煌。

第三條設立蘭亭獎的原則是:堅持藝術本位、公平公正公開、藝術面前人人平等,本著對文藝工作者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嚴肅、嚴謹地開展評獎工作。

第二章組織和評估機構的設立

第四條設立遼寧書法蘭亭獎組委會。遼寧書法蘭亭獎組委會是遼寧書法蘭亭獎的領導機構,成員為遼寧省文聯有關領導和遼寧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成員。

組委會有1名主任,3名副主任,1名秘書長,15名委員。

第五條組委會的任務:組織領導遼寧書法蘭亭獎章程的實施。

第六條設立遼寧書法蘭亭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遼寧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及相關人員組成,經遼寧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批準。

第七條法官和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裁決規定。評委在評獎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省文聯取消其評委資格,不再聘用;相關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蘭亭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書長1人),委員165438人。

第三章參與條件

第九條凡居住在我省,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書法家均可參加評選。

第十條參評作品的創作時間為上屆獲獎後、本屆獲獎前創作的作品。

第四章獎勵和嘉獎

第十壹條遼寧書法蘭亭獎每屆獲獎人數為12(書法篆刻創作),分為金獎和銀獎兩個等級,其中金獎人數占獲獎總人數的30%,其余為銀獎。

遼寧書法蘭亭獎用於獎勵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壹的優秀書法作品。設立五個草書獎,獎勵草書創作中具有紮實傳統功底和創新精神的作者;設立5個公章篆書獎,用於獎勵在公章篆書創作中功底紮實、個性鮮明的作者;篆刻獎有兩個,用於獎勵篆刻水平突出、個性明顯的作者。草書、隸書、篆刻獎統壹評定、公布、頒發。

申報作品總數的40%未達到18的,獎勵數量為實際申報作品數量的40%。獎項堅持多放壹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有空缺。評委會不得擅自提高獎項數額,必須經省文聯或組委會批準。

第十二條蘭亭獎應堅持“百花齊放”的方針,堅持藝術風格的“多元化”,準確把握藝術規律,倡導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創新。

第十三條在作品獲獎過程中,應盡量了解和參考作者以往的藝術成就和綜合素養,提倡寫作水平和文化素養並重。

第十四條評估方法。

1,評審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評審結果必須體現評委集體意誌。力求規範、準確、公正、合法。

2.每個獎項所有參賽作品均由基層單位推薦,每個基層單位(小組成員)可推薦3件作品。評委將對參賽作品逐壹評審投票,選出獲獎候選作品。確定獲獎候選作品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遼寧蘭亭書法獎作品。

3.評委不參與頒獎。

第十五屆遼寧書法蘭亭獎每三年舉辦壹次,從2004年第壹屆算起。

第十六條為增強評獎透明度,評獎結果將連同評委意見、評委身份、評獎程序以信函形式發送各參評單位進行公示,並在遼寧文藝界、東北新聞網公示壹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評獎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另定規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遼寧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遼寧省書法家協會共同制定。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第二十條遼寧書法蘭亭獎經費主要來自三個渠道:

1,省委省政府專項資金。

2.社會贊助。

3.該協會自己籌集資金。

所籌資金只能用於獎勵,不得用於盈利。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地址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八經街74號

郵政編碼:1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