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孩子而言,挫折是得不到的糖果;對學生而言,挫折是不合格的考試成績;對商人而言,挫折是生意中的困難和失敗…… 對不同行業和不同年齡段的人,挫折的定義是不同的;不同歷史年代,不同研究角度,挫折的解釋也不盡相同;在不同專家學者眼中,都有對挫折含義的獨特闡述。
至今在學術界對挫折都沒有統壹的定義標準。
美國的阿瑟·雷伯從心理學角度認為,挫折有兩種含義:第壹種是指阻礙、幹擾或阻斷朝向某壹目標行為的動作。該行為幾乎包括從外顯的物理運動到內隱的認知過程在內的任何東西。第二種含義認為是由第壹種含義所說動作引起的情緒狀態。這種情緒狀態壹般被認為具有動機的性質,導致意在避開或克服這壹阻礙的行為。
美國的阿姆塞爾在其所著的《挫折理論》中主張:挫折是壹種行為被賦予能受到獎勵的希望,卻沒有受到獎勵。
榮格認為壹個人追求人格和諧完善的自我實現,若不能滿足時就產生挫折感。
我國不少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對挫折的認識。
朱智賢主編的《心理學大詞典》中,將挫折定義為個體從事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幹擾,致使個人動機不能實現、需要不能滿足時的情緒狀態。
臺灣心理學家楊國樞在《現代心理學》壹書中則認為:所謂挫折,在心理學上有兩種含義:其壹,指對個體動機性行為造成障礙或幹擾的外在刺激情境。在此情境中,對個體行為造成阻礙或幹擾的,可能是人,可能是物,可能是社會環境或自然環境;其二,指個體在挫折情境下所產生的煩惱、困惑、焦慮、憤怒等各種負面情緒所交織而成的心理感受。此觀點與美國阿瑟·雷伯接近。
綜合以上觀點,本文認為:壹方面,挫折是個體在不同階段表現出的,因某種需求被終止(中止),或在需求實現過程中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或自認為難以克服的障礙)後的壹種心理狀態和情緒體驗。比如,突臨的自然災害對人健康和正常生活需求的破壞會讓人產生痛苦、悲傷、絕望等負面的情緒反應;學生時期,考試成績不合格會使學生產生悲觀、失望、奮進等不同情緒的反應。另壹方面,由於自身因素和客觀因素的影響,8不同人的挫折認知是不同的。人們的性格、能力、心理素質、成長環境、生活閱歷等因素的不同,導致人們即使面對同壹挫折,所產生的挫折觀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