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我國有關評標委員會組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大多對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有明確規定,對招標人進入評標委員會沒有限制: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九條也規定:“評標委員會由熟悉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相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因此,招標人可以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這是法律賦予招標人的民事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人委派代表參加評標。
: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是指招標人(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在招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設立的臨時權力機構,負責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
評標委員會依法成立,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壹般應在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有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選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享有同等表決權。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單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確定評標專家,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壹般項目可以隨機選取;對於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不稱職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