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使用語言文字,促進各民族之間的交流、交往、交融。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語言文字工作考核、獎懲、問責制度,健全政府統籌協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各方參與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語言文字翻譯工作,加強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推進語言文字翻譯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第五條 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全州語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導縣(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計生、文化和新聞出版廣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遊、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語言文字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蒙古語言文字、維吾爾語言文字為自治州通用語言文字。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展語言文字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壹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政策,保證本條例的實施;
二 研究解決語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 制定語言文字發展規劃;
四 統籌翻譯力量,合理配備翻譯人員,依法保障翻譯人員待遇。在少數民族人口比較集中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至少配備壹名專職翻譯人員;
五 給予以蒙古語言文字授課為主的少數民族學校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扶持。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壹 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譯工作;
二 加強翻譯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翻譯人員的培訓、教育、資質審核和職稱評定工作,提高翻譯工作水平;
三 加強自治州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實行分類指導,組織實施語言文字正字、正音的培訓和測試;
四 鼓勵各民族之間互學語言文字,會同人社、教育部門制定雙語學習工作發展規劃和具體措施,承辦雙語學習表彰獎勵事項;
五 做好語言文字工作中的材料收集、整理、利用、研究和立卷歸檔;
六 承辦涉及語言文字工作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雙語教育,培養雙語人才。
學前和中小學雙語教育應當堅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並行的原則,嚴格執行自治區雙語教育課程設置方案和各學科課程標準。完成義務教育的少數民族學生應當熟練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可按需適當保留少數民族語言授課普通班。鼓勵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為主的中小學開設少數民族母語課程。第十條 文化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報刊、教材、圖書、文化古籍、文藝作品等編譯出版工作;應當編播和創作滿足公眾需求、內容豐富的少數民族節目、影視作品,增加播放次數。
重視以蒙古語言文字為主的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電影事業的發展,保障與少數民族廣播電視、報刊、圖書出版、網絡建設發展相適應的投資和補貼。
在報刊雜誌、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上開設雙語學習專欄或者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欄目。第十壹條 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培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編輯、教學、科研和管理人才。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人員。第十二條 民政、公安、住建、旅遊、商業、工商、稅務、郵政、通信、鐵路、交通、民航、電力、銀行、保險、醫院等在提供公***服務時,應當規範使用自治州通用語言文字。